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6,訴,1485,2018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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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85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明宗
指定辯護人 董佳政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121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明宗之羈押應自民國壹佰零柒年參月玖日起撤銷。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第107條第1項之撤銷羈押,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6年12月28 日執行羈押,此有本院卷宗可參。

嗣被告於107年3月8 日急診送醫,經診斷為「急性腦梗塞」,目前在加護病房住院治療中,此有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看守所彰所衛字第10713000500 號函可稽。

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為,依被告目前之身體狀況,應已無逃亡之虞,羈押之原因業已消滅,故應自107年3月9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黃玉齡
法 官 黃麗玲
法 官 黃士瑋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書 記 官 陳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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