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6,訴,329,2018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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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2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國華
選任辯護人 吳昀陞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致重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緝字第57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國華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6 年12月21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經查,被告前因傷害致重傷害等案件經本院羈押在案,其羈押期間將於107 年3 月20日屆滿,而本院於107 年3 月8 日訊問被告後,認為羈押被告之前揭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尚無法因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而得以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有繼續延長羈押之必要,應自107 年3 月21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余仕明
法 官 都韻荃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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