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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6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明德
選任辯護人 李進建律師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9318、10971號、105年度偵字第12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明德自民國壹佰零捌年肆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8年1月1 日執行羈押,此有本院卷宗可參。
本院於108年3月19日訊問被告後經合議庭評議,認被告坦承經營詐騙集團之水房,且有Skype 通訊紀錄等證據佐證,足認其所涉罪嫌重大,又被告明知有案在身仍逕行出境,經發布通緝後始到案,顯已有逃亡之事實,且本案前另有遭通緝之紀錄,顯見被告習慣逃避司法機關之偵審、執行程序,亦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並無法因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順利進行,而有羈押之必要,爰自108年4 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黃玉齡
法 官 黃麗玲
法 官 黃士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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