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14號
具 保 人 張碧蓮
被 告 周士豪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6年度偵字第1531、2310、50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碧蓮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所實收之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而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即明。
二、經查,被告周士豪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並由具保人張碧蓮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有國庫存款收款書1份附卷可稽。
而被告前經拘提到案接受訊問後,本院當庭傳喚應到場期日及未到案拘提,均未到院接受訊問,且具保人經本院通知,亦怠未置理,此有本院民國106年9月15日訊問筆錄、送達證書、開庭報到單及拘提報告書在卷可憑。
末查被告並無在監在押致不能到庭之情形,復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紙在卷可查,則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銘壎
法 官 梁義順
法 官 林于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