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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27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翔頒
選任辯護人 馬惠怡律師(法扶)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翔頒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黃翔頒於民國107年1月31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並於同年2月6日之法定期間內提出上訴,惟未敘明上訴理由,有該送達證書、上訴狀各1件在卷可參。
且上訴人上訴期間之屆滿日為107年2月12日,現距該上訴期間屆滿日已逾20日,上訴人仍未提出理由書,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具上訴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永梁
法 官 呂美玲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書 記 官 潘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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