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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0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具保人 錢勝德
選任辯護人 李冠穎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6078、68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錢勝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錢勝德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萬元,並由被告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罰金通知單、代收保證金、罰金臨時收據、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國庫存款收據書各1份附卷可稽。
而被告經本院依其住所傳喚、拘提,均未到院接受訊問,此有本院送達證書、開庭報到單及拘提報告書在卷可憑。
末查被告並無在監在押致不能到庭之情形,復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紙在卷可查,則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被告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義閔
法 官 魏志修
法 官 蘇品樺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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