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6,訴,903,201803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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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0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詹少萱
選任辯護人 陳靖惠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等,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即被告詹少萱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詹少萱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即被告詹少萱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義閔
法 官 魏志修
法 官 蘇品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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