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0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詹少萱
選任辯護人 陳靖惠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等,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即被告詹少萱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詹少萱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即被告詹少萱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義閔
法 官 魏志修
法 官 蘇品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