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6,重訴,10,2017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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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重訴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祐霖
選任辯護人 楊錫楨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73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顏祐霖未經許可,製造可發射金屬具有殺傷力之空氣槍,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顏祐霖知悉具有殺傷力之空氣槍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槍砲,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持有,其於民國106年2月間某日,透過露天拍賣網站向不知情之商家魏一鳴(拍賣帳號:gunsmith1216)購入不具殺傷力之UDSP-100散彈版(鈦色)狙擊Co2長槍1枝後,竟基於製造具有殺傷力空氣槍之犯意,自同年2月間某日起,以網際網路連結至YouTube網站,觀看魏一鳴拍攝上傳之上開空氣槍拆解、組裝影片,學習拆解、組裝流程,再上網向不知情之魏一鳴等商家購入適合上開空氣槍使用之大氣量氣嘴針、高硬度閥杯、高硬度含彈膠圈、氣嘴針座、彈簧、含彈嘴、槍機零件等,另向五金行購入附表編號3所示之彈簧,於同年4月21日前某日,在其彰化縣○○鄉○○路○00○0號住所,以附表編號2之十字起子等工具,將前述購自於五金行之彈簧連同大氣量氣嘴針、高硬度閥杯、高硬度含彈膠圈等零件換裝到上開空氣槍上,以此方式增強該空氣槍發射動能,使該空氣槍具有殺傷力,而改裝製造完成具有殺傷力之空氣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未經許可持有之。

嗣於106年4月21日上午7時20分許,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搜索上址,當場扣得含上開具有殺傷力之空氣槍在內如附表所示之物。

二、案經臺東縣警察局大武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公訴人、被告顏祐霖及辯護人對於本判決所引用之下列各項供述證據(含書面陳述)之證據能力,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同意具有證據能力或不爭執(見本院卷第31頁反面),且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亦均未聲明異議,本院斟酌下列供述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情事,且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得作為證據。

至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非人對現場情形之言詞描述本身,自無傳聞法則之適用,且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亦查無依法應予排除證據能力之情形,故亦得作為證據。

二、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與理由

(一)訊據被告顏祐霖於本院審理時對於前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其向魏一鳴購買原不具殺傷力之空氣槍,再購買大氣量氣嘴針等零件之事實,亦據證人魏一鳴於偵查中證述綦詳,並有本院搜索票影本、臺東縣警察局大武分局搜索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露天拍賣網站(拍賣帳號:sdaxd235 )會員登入資訊與評價資料、扣案空氣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與零件拍賣網頁紙本各1份、通聯調閱查詢單2份、扣案物照片16張、現場蒐證照片12張等(見偵卷第6-10頁、第14頁、第18-28頁、第43-51頁、106年度警聲搜字第398號卷宗第8-19頁、第45-57頁)附卷可稽,是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

(二)又該扣案之空氣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1支,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檢視法、性能檢驗法及動能測試法鑑定,認係氣體動力式槍枝,以小型高壓氣體鋼瓶內氣體為發射動力,經以金屬彈丸測試3次,其中彈丸(直徑5.988mm、質量0.885g)最大發射速度為170.8公尺/秒,計算其動能為12.9焦耳,換算其單位面積動能為45.8焦耳/平方公分等情,有該局106年6月23日刑鑑字第1060043508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參(見偵卷第34-36頁)。

而殺傷力之標準,依據司法院秘書長81年6月11日祕台廳(二)字第06985號函釋示,係在「最具威力」的適當距離,以彈丸可穿入人體皮肉層之動能為基準;

依日本科學警察研究所之研究結果,彈丸面積動能達20焦耳/平方公分即足以穿入人體皮肉層;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對活豬作射擊測試結果,彈丸單位面積動能達每平方公分24焦耳,足以穿入豬隻皮肉層。

從而,本案扣案空氣槍確具有殺傷力,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規定之空氣槍,屬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之管制物品,堪以認定。

至於被告因組合後試射察覺威力過大,而將空氣槍內彈簧暫時更換回原廠之彈簧,並不影響其業已製造完成之認定,附此敘明。

(三)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前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製造,包括創製、改造、組合、混合、化合等行為在內,改造行為亦屬製造行為之一種,被告顏祐霖將自行購買之彈簧及大氣量氣嘴針等換裝入原不具殺傷力之空氣槍,自屬製造行為。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1項之未經許可製造空氣槍罪,其製造後未經許可持有該空氣槍之行為,應為製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刑之減輕事由: 1、被告雖未經許可製造扣案之空氣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惟衡以被告是在住處內為警查獲該空氣槍,此與將空氣槍攜帶外出或持以犯罪,對於社會治安之危害程度有別。

而被告亦自陳其僅持有扣案空氣槍試射紙板等語,並未查獲被告有何擁槍自重之情形,對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等法益之危害程度非高,足認被告犯罪情節尚屬輕微,爰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6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2、又製造空氣槍罪之法定本刑為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刑責甚重。

然被告係基於好奇而改造扣案之空氣槍,僅依據網路教學而換裝彈簧與部分零件,與地下工廠大規模創設或改造殺傷力強大之槍枝相較,其主觀惡性與行為危害程度不大,況被告察覺改造後槍枝威力過大,甚至將槍枝內彈簧暫時更換回原廠之彈簧,故本案確實有情輕法重之情形,縱然先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6項之規定減輕其刑,本院認為仍屬過重,失之過苛,未免失其立法之本旨,核本件犯罪情狀,尚堪憫恕,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予遞減輕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素行良好,且坦承犯行,犯後態度亦佳;

暨考量被告因好奇而改造扣案空氣槍之犯罪目的、犯罪手段、該空氣槍之殺傷力、被告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再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罪後已坦承犯行,深表悔意,被告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後,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上開所宣告之刑,本院認皆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宣告緩刑3年,以啟自新。

又為促使被告日後得以知曉尊重法治之觀念,本院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實有賦予被告一定負擔之必要,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被告應向公庫支付5萬元,以啟自新。

五、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具有殺傷力空氣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另附表編號2、3所示零件、工具等物件,雖非違禁物,然可供附表編號1所示扣案空氣槍組裝使用,或作為改裝後槍枝之零件,與本件被告所犯製造空氣槍罪具有密切關聯性,屬供犯本罪所用之物,且均為被告所有,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至於編號3-1至11所示等物,被告辯稱部分是空氣槍原有之零件、部分雖購買但尚未使用、其餘工具並未用於組裝扣案之空氣槍,而依卷內證據也無從證明與本案犯罪有何關係,是以不予宣告沒收,併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1項、第6項,刑法第11條、第59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元郁提起公訴,檢察官趙冠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紀佳良
法 官 陳明照
法 官 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楊憶欣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或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定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無期徒刑或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枝者,處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 1 項所列槍枝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7 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至第 3 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第 1 項、第 2 項或第 4 項有關空氣槍之罪,其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附表: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
├──┼───────────┼──────────┤
│ 1  │空氣長槍1枝(槍枝管制 │由原不具殺傷力之UDSP│
│    │編號:0000000000)    │-100散彈版(鈦色)狙│
│    │                      │擊Co2長槍改造而來   │
├──┼───────────┼──────────┤
│ 2  │十字起子1支           │                    │
├──┼───────────┼──────────┤
│ 3  │彈簧3個               │長度分別約6.5公分、 │
│    │                      │5.1公分、4.7公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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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彈簧1個               │長度約8.5公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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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含彈嘴(改裝)1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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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鐵弗龍閥杯2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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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原槍彈簧1個           │長度約3.5公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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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原廠氣嘴針1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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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原廠含彈嘴1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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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原廠槍機零件1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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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六角扳手1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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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尖嘴鉗1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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