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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20號
原 告 林義周
被 告 白閎升
賴永敦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106年度易字第6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巫美蕙
法 官 陳義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曉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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