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6,附民,137,201708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37號
原 告 黃文隆
被 告 郭雨澄
上列被告因詐欺之刑事案件(本院106年度易字第86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齡
法 官 黃士瑋
法 官 梁晉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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