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6,附民,171,2017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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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71號
原 告 張永發
被 告 洪秀卿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106年度易字第1168號),經上列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陳義忠
法 官 巫美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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