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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85號
原 告 冠成家電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葉冠成
被 告 蘇子閎
上列被告因誣告等案件(106年度訴字第845號),經上列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林怡君
法 官 巫美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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