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6,附民,196,2017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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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96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林錫儀
被 告 蔡世豐
楊勝嵐
上列被告因106年度易字第969號加重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蔡世豐、楊勝嵐因加重竊盜案件,經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有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情形,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楊鑫忠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鍾宜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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