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6,附民,218,2018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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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218號
原 告 賴建豪
被 告 李志明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06年度易字第1391號判決無罪在案;
惟關於本件民事訴訟法律關係,並未因而終結,原告且已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此有民國106年11月18日刑事附帶民事聲請狀可佐,是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呂美玲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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