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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230號
原 告 林秀蓁
被 告 唐源鎂
上列被告因106年度易字第844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唐源鎂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林秀蓁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有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情形,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楊鑫忠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鍾宜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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