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6,附民,49,201705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49號
原 告 楊巾節
被 告 紀崑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41號加重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之記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紀崑絃被訴加重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241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是原告之訴,依上開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田德煙
法 官 陳佳妤
法 官 魏志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廖建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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