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6,附民,66,201705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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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66號
原 告 黃玲芝
被 告 柯政宇
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周淡怡
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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