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6,附民緝,6,2017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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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緝字第6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訴訟代理人 歐乃夫
林祐德
被 告 康寶鎔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6年度訴緝字第4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銘壎
法 官 梁義順
法 官 林于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良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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