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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交易字第50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俊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調偵字第3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林俊良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嗣已與告訴人陳婉珊達成和解,且告訴人亦撤回告訴,爰再開本件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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