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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交易字第832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佩佩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7531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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