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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交簡字第153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惟均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速偵字第12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梁惟均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補充酒測時間為「民國107年6月10日22時56分」外,其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吐氣之酒精測定濃度已超過標準值,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上路,無視於駕駛人自己及其他用路人之用路安全,所生危害非輕,暨考量被告幸未致他人傷亡、犯罪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芙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速偵字第1274號
被 告 梁惟均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鎮○○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梁惟均於民國107年6月10日晚間6時許,在彰化縣鹿港鎮永安路某友人住處內飲用啤酒約3、4瓶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於同日晚間10時3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欲返回其位於彰化縣○○鎮○○里○○街000號之住處。
嗣於同日晚間10時40分許,其行經鹿港鎮友愛街170號前,因機車尾燈未亮而為警當場攔查,並對其施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測試,結果達每公升0.34毫克,因而獲悉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梁惟均於警、偵訊中│證明被告酒後駕車之事實。│
│ │之自白 │ │
├──┼───────────┼────────────┤
│ 2 │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當│證明被告為警測得吐氣所含│
│ │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1 紙│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4毫克│
│ │ │之事實。 │
├──┼───────────┼────────────┤
│ 3 │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佐證被告酒後駕車之事實。│
│ │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
│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證號│ │
│ │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各1 │ │
│ │紙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檢 察 官 蔡 勝 浩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蔡 侑 倫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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