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7,交簡,2063,201809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交簡字第206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益忠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74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㈡爰審酌被告本次酒後駕車行為確實有害於交通安全,對他人生命、身體、財產造成莫大危險,暨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職業為「工」、被告不顧安全,酒後騎乘機車搭載未成年之兒子,酒測值高達每公升0.96毫克,且因此肇事之犯罪情節、無前科之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 年度偵字第7499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 份。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7499號

被 告 甲○○ 男 39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彰化縣○○市○○里○○路0段000

巷00弄00號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107年6月12日晚上6時30分許,在彰化縣員林市員東路朋友住處,飲用啤酒5罐後,因酒醉已陷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於同日晚上7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重型機車後座搭載兒子劉○倫上路,返回其位於彰化縣○○市○○里○○路0段000巷00弄00號之1住處。
嗣於同日晚上7時56分許,行至彰化縣○○市○○路0 段00號前,因不勝酒力,擦撞沈長興停放路邊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甲○○因而倒地受傷,經通報送往醫院救治,並為警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96毫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沈長興於警詢中之證述大致相符,復有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調查報告表(一)、(二)-1、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 紙、照片14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檢 察 官 陳 顗 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書 記 官 黃 玉 蘭

參考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
,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