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7,交簡,324,201803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交簡字第32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柏克
賴政霖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11154 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柏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賴政霖犯傷害罪,累犯,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陳柏克於民國106 年10月6 日晚間某時許,與友人在彰化縣和美鎮之某小吃部內飲用高粱酒後,先由友人載其返位於彰化縣和美鎮鎮西路之居所,詎其於同年月7 日凌晨2 時許,仍處於不能安全駕駛狀態,竟仍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自上開居所出發,欲前往道周醫療社團法人道周醫院拿藥。

嗣於同日凌晨2 時16分許,陳柏克行經彰化縣和美鎮道周路與和光路口時,因行車問題與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貨車車主賴政霖發生口角,賴政霖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推擠毆打陳柏克,致陳柏克因此受有左側眼瞼及眼周圍撕裂傷併左眼周圍鈍傷之傷害(陳柏克另涉犯傷害罪部分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後陳柏克當場報警,經警調閱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並於同日凌晨2 時56分許,測得陳柏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86毫克,而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陳柏克、賴政霖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二)酒精測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 紙。

(三)現場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8 張、道周醫療社團法人道周醫院診斷證明書1 紙、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勘驗筆錄1件 。

三、核被告陳柏克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

被告賴政霖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被告陳柏克前因違犯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57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102 年12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被告賴政霖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交簡字第26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103 年2 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二人均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各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陳柏克酒後駕車,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觀念,且酒測值高達每公升0.86毫克,危險性甚高,所為實有不該;

被告賴政霖因行車問題與被告陳柏克發生糾紛,竟不思理性處理,出手毆打被告陳柏克,致陳柏克受傷,所為亦不可取,惟被告陳柏克、賴政霖二人犯後均坦承犯行,復兼衡渠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277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都韻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普通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