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7,交簡,444,2018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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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交簡字第44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范姜宇喬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8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范姜宇喬犯刑法第185條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范姜宇喬於民國106年10月30日凌晨2時45分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由東往西(即南投往彰化)方向沿台76號快速道路八卦山隧道行駛時,明知該路段為單向雙線,須遵循指示繼續往西方向行駛,不得逆向行駛致生其他車輛往來之危險。

詎范姜宇喬於同日凌晨2時47分發現行錯方向,竟即在隧道內西向28公里400公尺處之避車彎迴轉,再逆向往東,向國道3號(檢察官誤載為「國道2號」)高速公路出口匝道方向行駛,於西向32公里390公尺處並與其他2部車輛交會而過。

嗣於同日2時50分,又在接近國道3號出口匝道附近之32公里410公尺再度迴轉,往西駛入八卦山隧道。

二、證據:㈠被告范姜宇喬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中之自白。

㈡台76號快速道路監視影像擷取照片。

㈢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㈣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三、核被告范姜宇喬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第1項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法官審酌被告於發現行錯方向後,應可理解繼續行駛至下次出口處迴轉,以確保行車安全,竟明知隧道內為單行方向,往來車速較快,且為封閉空間,卻不顧自他安全逆向行駛,如因此肇禍,將造成嚴重後果,可見被告顯然漠視交通安全規則,情節匪淺,應予責難。

另兼衡其教育程度為高中肄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18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裕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梁義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卓俊杰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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