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7,交簡,454,2018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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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交簡字第45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萬吉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5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萬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情形,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謝萬吉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查飲用酒精性飲料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平衡感及反應能力均已降低,極易增高交通事故風險,果如肇事,則傷人害己,致自他家庭破碎,故立法者順應民情,提高酒駕刑度,目的即在遏止酒後駕車行為。

爰審酌被告係飲用高梁酒後騎乘機車,漠視自他人身安全,吐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64毫克,教育程度為高職畢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並無前科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何蕙君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梁義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卓俊杰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1503號
被 告 謝萬吉 男 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萬吉自民國106年12月25日下午2時許起,至同日下午3時許止,在其彰化縣○○鎮○○里○○路0段000號住所內,飲用高梁酒半瓶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安全工具之犯意,先徒步至其胞姊位在彰化縣○○鎮○○里○○路0段000巷00號住處,隨後於同日下午4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自該處上路,旋即因右轉進入彰化縣○○鎮○○里○○路0段000巷00號前之道路欲往北行駛時,不慎撞牆摔倒,經送醫急救,為警於同日下午5時24分許,前往醫院對其施以呼氣中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酒精濃度呼氣測試值為每公升0.64毫克,已逾每公升0.25毫克之法定不能安全駕駛標準。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謝萬吉於警詢時及偵訊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林建伯於警詢之證述相符,並有彰化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二林基督教醫院診斷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1、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及現場照片9張等在卷可佐。
是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檢 察 官 何蕙君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楊佳欣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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