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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4號
原 告 葉秀蓁
訴訟代理人 張藝騰律師
被 告 蔡鴻毅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7年度交簡字第149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李欣恩
法 官 林慧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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