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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0號
原 告 胡莊蝶
訴訟代理人 胡展榮
被 告 洪心宜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刑案107年度交簡字第202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查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銘壎
法 官 陳彥志
法 官 梁義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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