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7,交簡附民,52,201903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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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2號
原 告 吳怡安
訴訟代理人 李玲瑩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黃聖文

鹿港玉珍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盈惠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黃聖文過失傷害案件(107年度交簡字第2060號),經上列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李 昕
法 官 巫美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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