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3號
原 告 王淑慧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被 告 卓郁晨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交簡字第213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余仕明
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姚志鴻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