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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4號
原 告 林宏彰
被 告 林品成
被 告 光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蘇金蘭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交簡字第2139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余仕明
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姚志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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