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7,侵訴,31,2019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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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侵訴字第3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男 (警偵代號0000-000000A,真實姓名、年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張琇涵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旻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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