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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侵訴字第64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0000-000000B(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18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八年二月十三日一○七年度侵訴字第六四號合議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0000甲000000B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3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本院認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情形,應改行通常訴訟程序,原裁定自應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李 昕
法 官 巫美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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