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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侵訴字第64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0000-000000B(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18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雖經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巫美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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