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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侵訴字第67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傅建彰
選任辯護人 許富雄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制性交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87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查被告因涉犯強制性交等案件,前為檢察官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5日訊問後,認其所涉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等程序,而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羈押期限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揭羈押被告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尚無法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替代,是認有繼續延長羈押之必要,應自108年3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周淡怡
法 官 陳德池
法 官 吳芙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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