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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侵重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谷豪
選任辯護人 劉鴻基(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涉強盜強制性交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壹佰零捌年參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坦承客觀事實,並有現場照片、扣案證物、鑑定書可佐,犯刑法第226條之1前段、第221條第2項之強制性交故意殺被害人罪、第332條第1項、第328條第1項之強盜而故意殺被害人罪之罪嫌重大,所犯是最輕本刑5年以上重罪,重罪本來就伴隨高度逃亡可能性,且被告犯案後逃離現場,並無固定之工作,有逃亡之虞,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規定,裁定被告自107年6月20日起,予以羈押,嗣並分別裁定自107年9月20日、11月20日、108年1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
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有延長羈押之必要,應自108年3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林慧欣
法 官 蘇品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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