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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7年度侵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0000甲000000A(即0000甲000000之父)
訴訟代理人 黃勃叡律師
被 告 丙○○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07年度侵訴字第43號),經上列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李 昕
法 官 巫美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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