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一、黃之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
- 二、鄭采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未遂,處有期徒刑陸月
- 三、姚靖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
- 四、陳貴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
- 五、張翰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
- 六、張佩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
- 七、林君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
- 八、劉仁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犯罪事實:
- (一)許兆洋(原名許元興,下稱許兆洋,另行審結)為址設臺
- 二、本件證據:
- (一)被告黃之妍部分:
- (二)被告鄭采歆部分:
- (三)被告姚靖書部分:
- (四)被告陳貴燕部分:
- (五)被告張翰翔部分:
- (六)被告張佩琪部分:
- (七)被告林君鄉部分:
- (八)被告劉仁銓部分:
- 三、本案經公訴檢察官將犯罪事實之共犯記載確認為係「各該被
- 四、附記事項:
- (一)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15條固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
- (二)被告林君鄉迄109年3月16日止,尚有犯罪所得即溢領之
- (三)被告黃之妍、姚靖書、陳貴燕、張翰翔、張佩琪及劉仁銓
-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
- 六、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
- 七、本案如有前述可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判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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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原易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之妍(原名黃馨嫻)
鄭采歆(原名鄭淑尹)
姚靖書
共 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志忠
被 告 陳貴燕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梁徽志律師
被 告 張翰翔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黃文進律師
被 告 張佩琪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楊俊樂律師
被 告 林君鄉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王庭鴻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劉仁銓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趙友貿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10782 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黃之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貳年。
二、鄭采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未遂,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貳年。
三、姚靖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貳年。
四、陳貴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貳年。
五、張翰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貳年。
六、張佩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貳年。
七、林君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參年。
緩刑期間應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壹佰元。
八、劉仁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許兆洋(原名許元興,下稱許兆洋,另行審結)為址設臺中市○區○○街000 號0 樓之0 、00樓之0 之允安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悅展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及康展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等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以招攬客戶代辦商業保險金、勞保失能給付並抽取佣金為業(佣金平均約為客戶實領保險理賠金額3 成)。
恰病患黃之妍(原名黃馨嫻,下稱黃之妍)、鄭采歆(原名鄭淑尹,下稱鄭采歆)、姚靖書、陳貴燕、張翰翔、張佩琪、林君鄉、劉仁銓等8 人,為申請勞工保險失能給付,許兆洋見有機可乘,為使上開黃之妍等8 名客戶獲得較高金額之保險理賠,以賺取高額佣金,黃之妍等8 人亦冀圖領取勞工保險失能給付,黃之妍等8 人遂分別與許兆洋、及各該許兆洋旗下員工即某成年仲介(真實姓名或年籍不詳),三人以上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以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由各該許兆洋旗下仲介透過許兆洋之管道,取得由埔基醫療財團法人埔里基督教醫院(下稱埔基醫院,址設南投縣○○鎮○○路0 號)之神經外科醫師顏精華(另行審結),在如附表所示日期,其業務上製作之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為如附表所示不實記載,足生損害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埔基醫院對於病歷資料維護之正確性。
黃之妍等8 人取得不實內容之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後,再持向勞保局行使並申請保險理賠,使勞保局陷於錯誤並核付如附表所示之保險金(詳如附表所示),其中鄭采歆未獲核付而未遂。
二、本件證據:
(一)被告黃之妍部分:1.被告黃之妍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2.證人顏精華、周苡軒(原名周湘芙)於偵查中之證述。
3.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監視錄影系統調閱申請單及所調閱之法警室車道、採尿室走道、偵查庭走道之監視器畫面光碟。
4.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
5.勞工保險失能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6.勞保局103 年7 月18日保職核字第103031019954號函。
7.勞保局特約審查醫師意見。
8.馬偕醫院新竹分院說明及檢查資料(104 年度他字第1742號卷編號10第13頁)。
9.勞保局106年5月4日保職失字第10660121450號函。
10. 勞保局109 年3 月16日保職失字第10910012460 號函及所附詐領給付案件明細表(見本院卷五第97頁)。
(二)被告鄭采歆部分:1.被告鄭采歆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2.證人顏精華於偵查中之證述。
3.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監視錄影系統調閱申請單及所調閱之法警室車道、採尿室走道、偵查庭走道之監視器畫面光碟。
4.勞工保險失能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5.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
6.勞保局103 年3 月11日保職失字第10360022430 號函。
7.勞保局特約審查醫師意見。
8.X 光檢查影像照片。
9.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大林慈濟醫院醫療診斷證明書及106 年4 月12日慈醫大林文字第1060491 號函所附病歷資料、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及106 年5 月3 日院醫事字第1060004302號函所附病歷資料、財團法人天主教若瑟醫院診斷證明書及104 年8 月4 日若瑟事字第1040000406號函檢附之病歷資料、蔡醫院診斷書。
(三)被告姚靖書部分:1.被告姚靖書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2.證人顏精華於偵查中之證述。
3.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
4.勞工保險失能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5.勞保局103 年11月5 日保職核字第103031031170號函。
6.勞保局特約審查醫師意見。
7.埔基醫院放射線檢查資料。
8.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檢驗檢查報告。
9.勞保局106 年5 月5 日保職失字第10660150330 號函。
10. 勞保局109 年3 月16日保職失字第10910012460 號函及所附詐領給付案件明細表(見本院卷五第98頁)。
(四)被告陳貴燕部分:1.被告陳貴燕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2.證人顏精華於偵查中之證述。
3.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監視錄影系統調閱申請單及所調閱之法警室車道、採尿室走道、偵查庭走道之監視器畫面光碟。
4.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
5.勞工保險失能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6.勞保局103 年4 月28日保職核字第103031010544號函。
7.勞保局特約審查醫師意見。
8.埔基醫院放射線檢查資料。
9.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檢驗檢查報告及診斷證明書。
10. 勞保局106 年5 月9 日保職失字第10660149940號函。
11. 勞保局109 年3 月16日保職失字第10910012460 號函及 所附詐領給付案件明細表(見本院卷五第98 頁)。
(五)被告張翰翔部分:1.被告張翰翔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2.證人顏精華於偵查中之證述。
3.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
4.勞工保險失能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5.勞保局103 年9 月23日保職核字第103031026681號函。
6.勞保局特約審查醫師意見。
7.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病歷資料。
8.勞保局106 年5 月11日保職失字第10660150430號函。
9.勞保局109 年3 月16日保職失字第10910012460 號函及所附詐領給付案件明細表(見本院卷五第99頁)。
(六)被告張佩琪部分:1.被告張佩琪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2.證人顏精華於偵查中之證述。
3.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監視錄影系統調閱申請單及所調閱之法警室車道、採尿室走道、偵查庭走道之監視器畫面光碟。
4.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
5.勞工保險失能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6.勞保局103 年11月6 日保職核字第103031031190號函。
7.勞保局特約審查醫師意見。
8.埔基醫院放射線檢查資料。
9.勞保局106 年5 月5 日保職失字第10660149960號函。
10. 勞保局109 年3 月16日保職失字第10910012460 號函及所附詐領給付案件明細表(見本院卷五第99 頁)。
(七)被告林君鄉部分:1.被告林君鄉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2.證人顏精華、證人即被告林君鄉之母蔡蕙芬於偵查中之證述。
3.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監視錄影系統調閱申請單及所調閱之法警室車道、採尿室走道、偵查庭走道之監視器畫面光碟。
4.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
5.勞工保險失能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6.勞保局103 年12月27日保職核字第103031036997號函。
7.勞保局特約審查醫師意見。
8.埔基醫院放射線檢查資料。
9.臺中榮民總醫院病歷資料及診斷證明書。
10. 勞保局106 年5 月16日保職失字第10660157960號函。
11. 勞保局109 年3 月16日保職失字第10910012460 號函及所附詐領給付案件明細表(見本院卷五第99頁)。
(八)被告劉仁銓部分:1.被告劉仁銓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2.證人顏精華於偵查中之證述。
3.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監視錄影系統調閱申請單及所調閱之法警室車道、採尿室走道、偵查庭走道之監視器畫面光碟。
4.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
5.勞工保險失能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6.勞保局103 年9 月2 日保職核字第103031024661號函。
7.勞保局特約審查醫師意見。
8.埔基醫院放射線檢查資料。
9.長庚醫院影像診療部會診及報告單。
10. 勞保局109 年3 月16日保職失字第10910012460 號函及所附詐領給付案件明細表(見本院卷五第100頁)。
三、本案經公訴檢察官將犯罪事實之共犯記載確認為係「各該被告及各該不詳仲介、許元興(即許兆洋),三人以上」,起訴法條中刑法第339條第1項部分變更為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被告鄭采歆部分則為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項之未遂犯)後,本案被告就犯罪事實均為認罪之表示,且經辯護人協助,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合意內容如主文所示。
經查,該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四、附記事項:
(一)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15條固於108 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7日生效施行,惟僅調整罰金數額之規範方式(修正前條文定為「5 百元」,並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1第2項前段提高30倍為1 萬5 千元;
修正後則逕定為「1萬5 千元」),其犯罪構成要件及處罰內容實質上均無變動,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之現行規定。
(二)被告林君鄉迄109 年3 月16日止,尚有犯罪所得即溢領之勞保金額新臺幣(下同)142,100 元未繳還,此有勞保局109 年3 月16日保職失字第10910012460 號函及所附詐領給付案件明細表可查(見本院卷五第99頁),為此檢察官、被告林君鄉及其辯護人已協商於緩刑中附加「將此部分尚未繳還之金額返還予勞保局」之條件,故此部分犯罪所得雖未發還被害人勞保局,然若予以沒收追徵,容屬過苛,故不予宣告沒收追徵。
至於緩刑條件所附給付金額,係至109 年3 月16日勞保局回函時未繳還之金額,若被告林君鄉事後另有陸續給付,自得予以扣除,附此敘明。
(三)被告黃之妍、姚靖書、陳貴燕、張翰翔、張佩琪及劉仁銓之犯罪所得,業已全數繳回,有上開勞保局109 年3 月16日保職失字第10910012460 號函及所附詐領給付案件明細表可查(見本院卷五第97-100頁),自無須再為沒收或追徵之諭知,亦併此敘明。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項、(修正後)第215條、第216條、第28條、第55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第38條之1第5項、第38條之2第2項。
六、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
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七、本案如有前述可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莊佳瑋提起公訴,檢察官傅克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淡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且符合前述得上訴之特別規定,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火典
附表:
┌──┬───┬─────┬───┬───────┬─────┬─────┬──────────────────┐
│起訴│姓名 │仲介 │原失能│原核定失能項目│診斷書開立│給付日期、│勞保局特約審查醫師意見 │
│書附│ │ │部位 │、等級、日數 │日期 │金額 │ │
│件編│ │ │ │ │ │ │ │
│號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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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黃之妍│周苡軒 │腦部、│神經失能第2-4 │103.7.4 │103.7.18 │1.病患頭部外傷,顱骨骨折,微量硬腦膜│
│ │ │ │兩上肢│項第7 等級440 │ │560,252元 │ 下出血,於102 年12月26日至103 年1 │
│ │ │ │ │日 │ │ │ 月2 日在新竹馬偕醫院住院,103 年1 │
│ │ │ │ │ │ │ │ 月9 日到103 年5 月1 日門診就醫6 次│
│ │ │ │ │ │ │ │ ,無特殊抱怨,103 年2 月5 日到103 │
│ │ │ │ │ │ │ │ 年7 月4 日在埔基醫院門診就醫7 次,│
│ │ │ │ │ │ │ │ 主訴頭痛、頭暈、流鼻血,依埔基及馬│
│ │ │ │ │ │ │ │ 偕醫院病歷,均無失能現象。 │
│ │ │ │ │ │ │ │2.馬偕醫院與埔基醫院診斷內容相同,惟│
│ │ │ │ │ │ │ │ 顏精華突然開出失能診斷書記載上肢無│
│ │ │ │ │ │ │ │ 力。 │
│ │ │ │ │ │ │ │3.顏精華所重新開立之診斷書肌力正常,│
│ │ │ │ │ │ │ │ 與新竹馬偕醫院病歷相同,並不瞭解顏│
│ │ │ │ │ │ │ │ 精華同一日開立2份內容不同之診斷書 │
│ │ │ │ │ │ │ │ 目的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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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鄭采歆│秦秀慧 │兩上肢│因停保事故不 │103.2.12 │未給付 │1.鄭女士於102 年8 月5 日受傷至聖若瑟│
│ │ │ │ │給付(頸椎) │ │ │ 醫院就醫,情況為背部多處擦傷,103 │
│ │ │ │ │ │ │ │ 年10月9 日起至埔基就醫,病歷敘述頭│
│ │ │ │ │ │ │ │ 痛、後仰會痛,為頸椎5-6 節椎間板突│
│ │ │ │ │ │ │ │ 出。雙上肢肌力3- 4分。此後開止痛藥│
│ │ │ │ │ │ │ │ 每次2 週,病歷全為複製,103 年9 月│
│ │ │ │ │ │ │ │ 4 日作NCV 正常。病人有102 年10月3 │
│ │ │ │ │ │ │ │ 日中國醫藥學院的頸椎5-6 節椎間板突│
│ │ │ │ │ │ │ │ 出之診斷書及大林慈濟103 年1 月9 日│
│ │ │ │ │ │ │ │ 之頸椎傷作復健治療之診斷書。據此診│
│ │ │ │ │ │ │ │ 斷書,病人可能有頸背痛,與102 年8 │
│ │ │ │ │ │ │ │ 月5 日受傷是否有關為不明確。病人在│
│ │ │ │ │ │ │ │ 中國醫藥大學與大林慈濟、聖若瑟3家 │
│ │ │ │ │ │ │ │ 醫院都未提及上肢略無力。此點與顏精│
│ │ │ │ │ │ │ │ 華失能診斷書不同。不瞭解為何在同日│
│ │ │ │ │ │ │ │ 開立2 份內容不同的診斷書。 │
│ │ │ │ │ │ │ │2.埔基的病歷都是複製,有寫肌力3-4分 │
│ │ │ │ │ │ │ │ ,由2013年10月9 日到2014年9 月10日│
│ │ │ │ │ │ │ │ 共11次門診內容全同。若肌力3-4 分,│
│ │ │ │ │ │ │ │ 則符合2-4 項7 級,但C5-6不會有肩肘│
│ │ │ │ │ │ │ │ 無力,所以即使有C5-6問題也是診斷書│
│ │ │ │ │ │ │ │ 與C5-6症狀不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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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陳貴燕│ 陳婕瑜 │兩上肢│神經失能第2-4 │103.4.9 │103.4.28 │1.病患102 年10月14日在中國醫藥大學附│
│ │ │ │ │項第7等級440日│ │361,000元 │ 設醫院施行頸椎手術,出院病歷無上肢│
│ │ │ │ │ │ │ │ 肌力無力,103 年10月27日又在中國醫│
│ │ │ │ │ │ │ │ 藥學院附設醫院手術,入出院紀錄都無│
│ │ │ │ │ │ │ │ 上肢無力記載,且為正常,故應無失能│
│ │ │ │ │ │ │ │ 。 │
│ │ │ │ │ │ │ │2.顏精華所重新開立之診斷書,為椎體二│
│ │ │ │ │ │ │ │ 節固定,但此不符失能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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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姚靖書│不詳成年女│左側肢│神經失能第2-4 │103.10.20 │103.11.5 │1.病患於103 年4 月16日大腦海棉狀血術│
│ │ │性仲介 │體 │項第7等級440日│ │281,556 元│ ,術後正常行走,偶爾手抖,103 年5 │
│ │ │ │ │ │ │ │ 月7 日至埔基醫院就醫,103 年10月20│
│ │ │ │ │ │ │ │ 日開立左側無力失能診斷書,但病患仍│
│ │ │ │ │ │ │ │ 於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就醫,104 年│
│ │ │ │ │ │ │ │ 1 月6 日門診理學檢查為正常,故應無│
│ │ │ │ │ │ │ │ 失能。 │
│ │ │ │ │ │ │ │2.顏精華所重新開立之診斷書左側肌力由│
│ │ │ │ │ │ │ │ 3分 變成4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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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張翰翔│不詳成年女│兩下肢│神經失能第2-4 │103.9.5 │103.9.23 │1.依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病歷,病患L4│
│ │ │性仲介 │ │項第7等級440日│ │282,128元 │ -5腰椎椎間盤切除術,植入coflex( │
│ │ │ │ │ │ │ │ 102 年11月28日)術後正常,103年5 │
│ │ │ │ │ │ │ │ 月30日到埔里基督教醫院就醫,主訴背│
│ │ │ │ │ │ │ │ 痛、雙下肢痛無力,一般術後肌力變壞│
│ │ │ │ │ │ │ │ ,病歷都有紀錄,應無失能。 │
│ │ │ │ │ │ │ │2.中山醫院之病歷並無肌力變壞之紀錄,│
│ │ │ │ │ │ │ │ 顏精華原開立之診斷書卻記載下肢無力│
│ │ │ │ │ │ │ │ 。 │
│ │ │ │ │ │ │ │3.顏精華所重新開立之診斷書,記載L4-5│
│ │ │ │ │ │ │ │ 有用cofle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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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張佩琪│某許姓成年│兩下肢│神經失能第2-4 │103.10.22 │103.11.6 │1.病患為顏精華自行手術,術後未有下肢│
│ │ │男性仲介 │ │項第7等級440日│ │334,400 元│ 無力敘述,而且L5-S1 不會有股、膝無│
│ │ │ │ │ │ │ │ 力,應無失能。 │
│ │ │ │ │ │ │ │2.顏精華所重新開立之診斷書,其肌力只│
│ │ │ │ │ │ │ │ 有左髖股肌力4 分,其餘正常,第一份│
│ │ │ │ │ │ │ │ 則下肢多為3 分,而左髖股肌力4 分在│
│ │ │ │ │ │ │ │ 病歷中亦未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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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林君鄉│不詳成年女│兩側肢│神經失能第2-4 │103.12.12 │103.12.27 │1.病患於103 年5 月3 日受傷出院後多次│
│ │ │性仲介 │殘 │項第7等級440日│ │308,000元 │ 在台中榮總門診就醫,人清楚,但傷口│
│ │ │ │ │ │ │ │ 要處理,並無肌力不足,應不符合失能│
│ │ │ │ │ │ │ │ 。 │
│ │ │ │ │ │ │ │2.依台中榮總103 年11月21日、103 年12│
│ │ │ │ │ │ │ │ 月23日神外門診至103 年12月12日失能│
│ │ │ │ │ │ │ │ 診斷書開立,並無顏精華所述無力現象│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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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劉仁銓│劉沛珍 │兩下肢│2-4 項第7 等級│103.8.20 │103.9.2 │1.病患於100 年5 月6 日於林口長庚醫院│
│ │ │ │ │440 日 │ │444,400元 │ 施行L3-5腰椎椎弓切除,TPS ,術後下│
│ │ │ │ │ │ │ │ 肢有力,103 年5 月7 日起至埔基醫院│
│ │ │ │ │ │ │ │ 就醫,無特殊治療,103 年8 月20日開│
│ │ │ │ │ │ │ │ 立失能診斷書,內容為下肢無力。然應│
│ │ │ │ │ │ │ │ 無下肢無力,不符失能標準。 │
│ │ │ │ │ │ │ │2.依林口長庚醫院病歷與顏精華所開立之│
│ │ │ │ │ │ │ │ 診斷書內容比較,長庚醫院術後正常,│
│ │ │ │ │ │ │ │ 埔基醫院無理學檢查,突然開立失能診│
│ │ │ │ │ │ │ │ 斷書,記載下肢無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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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後)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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