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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814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文忠
林國華
黃宗義
蔡紫涵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第12260號、第124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再開辯論,並定於中華民國一○八年七月五日上午十時三十
分,在本院第6法庭續行審理。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黃文忠、林國華、黃宗義及蔡紫涵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
茲因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而於民國108年5月29日經總統公布,並於同年月31日生效,致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8年7月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6法庭續行審理。
被告黃文忠、林國華、黃宗義及蔡紫涵應於上述期日自行到庭,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李欣恩
法 官 林慧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楊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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