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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992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福隆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福隆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王福隆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否認犯行,但有卷內事證可稽,是犯罪嫌疑重大;
且被告居無定所,經傳喚未到,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又被告於短期間內連續為多次竊盜犯行,之前亦有多次竊盜前科,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乃於民國107年12月22日裁定羈押在案。
二、本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於審理中已坦承犯行,並經本院判決有罪,其犯罪嫌疑重大。
且被告自承居無定所,之前亦有經通緝之紀錄,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
又被告於短期間內連續為多次竊盜犯行,之前亦有多次竊盜前科,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因認不能以具保等處分代替羈押,羈押之必要性仍然存在。
從而,乃認被告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應自108年3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佳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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