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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緝字第3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晉逞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晉逞自民國壹佰零捌年叁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詐欺案件,經通緝到案,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7 年12月19日執行羈押。
茲本院以被告羈押期限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已准予被告交保,惟被告至今仍覓保無著,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108 年3 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玉齡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游峻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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