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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許瑜婷
被 告 楊梓翔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永梁
法 官 楊鑫忠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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