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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50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嘉輝
選任辯護人 林健群律師
林尚瑜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嘉輝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嘉輝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7 年9 月28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並於107 年12月28日、108 年2 月28日、108 年4 月28日分別延長羈押2 月,而於108 年5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經查,被告前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羈押在案,其羈押期間將於108 年6 月27日屆滿,而本院訊問被告後,認為羈押被告之前揭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於此重刑下,可能具備逃亡或逃亡危險之可能性及冒險誘因亦較大,尚無法因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而得以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基此,本院認被告仍有繼續延長羈押之必要,應自108 年6 月28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余仕明
法 官 許家偉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吳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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