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犯罪事實
- 一、甲○○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
- (一)基於持有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一00
- (二)另基於供己施用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
- 二、甲○○於一0六年十月三十日下午五時五分許,駕駛車牌號
- 三、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
- 理由
- 一、本案被告甲○○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
-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
- 三、論罪科刑:
- (一)按九十八年五月二十日修正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
- (二)是核被告甲○○所為,如犯罪事實欄一(一)所示部分,
- (三)被告前曾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一00年度訴
- (四)又按「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
- (五)被告於車禍後,犯罪未發覺前,固曾主動向前往現場處理
- (六)被告所犯上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
- (七)爰審酌被告前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處分及
- 四、沒收:
- (一)扣案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之粉末或白色晶體,經鑑定結
- (二)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吸食器一組,為被告所有供其本案施
- (三)其餘扣案之空夾鏈袋,被告供稱係為放置首飾、銅板之用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130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慧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0七年度偵緝字第三六四、三六五、三六六號),本院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拾月;
又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甲○○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及施用,竟仍為下列犯行:
(一)基於持有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一0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入監執行前期間某日,在不詳處所,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龍」之成年男子,購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即非法持有之。
(二)另基於供己施用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之犯意,於一0六年八月初某日,在高雄市某處,本欲向乙○○(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行部分,由檢察官另行偵辦中)購買新台幣(下同)六十四萬元數量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然乙○○當時僅交付部分數量,甲○○即先收受而持有之,隨即於同年八月十五日凌晨四時許,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在嘉義縣○○鎮○○路○○號「吉祥汽車旅館」108號房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中,再以火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一次。
嗣因甲○○另涉犯妨害自由等案件(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審理中),經警於一0六年八月十五日晚間二十時五十分許,循線至「吉祥汽車旅館」108號房查獲,當場扣得甲○○向綽號「阿龍」之男子所購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暨上述乙○○所交付經甲○○施用後剩餘如附表二所示純質淨重超過二十公克以上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扣得其所有供施用及預備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一組、玻璃球六顆。
二、甲○○於一0六年十月三十日下午五時五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號自用小客車,沿彰化縣鹿港鎮彰頂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途經彰頂路與環河街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且依當時情形為天候晴、日間有自然光線、柏油路面、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即冒然左轉,適少年劉O鈞(八十九年六月出生)騎乘車牌號碼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彰頂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上開交岔路口時,已然不及煞避,雙方因而發生碰撞,致劉O鈞人車倒地,並受有雙膝擦傷之傷害。
三、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暨劉O鈞訴由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甲○○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經告訴人劉O鈞指訴明確(見偵字第四二八四號卷第四至六頁),且被告甲○○為警查獲後於一0六年八月十六日所採取之尿液,經送鑑驗結果,確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尿液代碼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0六年八月二十九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附卷可稽(見高市警刑大第○○○○○○○○○○○號卷第十七、十八頁),另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粉末或白色晶體,經囑託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及高雄市凱旋醫院鑑定結果,分別含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鑑定結果詳如附表一、二所示),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及高雄市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佐(見偵字第一六0九二號卷第五三、五五至六五頁);
此外,復有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見高市警刑大第○○○○○○○○○○○號卷第十五至二四頁)、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鹿港基督教醫院診斷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1、事故現場及車損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公路監理電子閘門列印資料、N九C-六五一號普通重型機車行車紀錄器翻拍光碟等在卷可參(見偵字第四二八四號卷第七至十五、二七頁),並有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扣案可憑,應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三、論罪科刑:
(一)按九十八年五月二十日修正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既將同屬持有毒品行為之處罰,依持有數量多寡而異其處罰以觀,顯見立法乃係有意以持有毒品數量作為評價持有毒品行為不法內涵高低之標準,並據此修正持有毒品罪之法定刑,俾使有所區隔。
因此應可推知當行為人持有毒品數量達法定標準以上者,由於此舉相較於僅持有少量毒品之不法內涵較高、法定刑亦隨之顯著提升,縱令行為人係為供個人施用而購入,由於該等行為不法內涵非原本施用毒品行為所得涵蓋,自不得拘泥於以往施用行為吸收持有行為之見解,應本諸行為不法內涵高低行為判斷標準,改認持有法定數量以上毒品之行為屬高度行為而得吸收施用毒品行為,或逕認施用毒品之輕行為當為持有超過法定數量毒品之重行為所吸收,方屬允當(最高法院一0四年度台非字第一九九號判決意旨可參)。
次按,被告行為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業經修正公布,並於一0八年五月三十一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原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於修正後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修正前後規定,以修正前之舊法較有利於被告,爰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
(二)是核被告甲○○所為,如犯罪事實欄一(一)所示部分,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及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如犯罪事實欄一(二)所示部分,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
如犯罪事實欄二所示部分,係犯修正前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一)部分,乃同時持有第一、二級毒品,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持有第一級毒品罪。
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二)部分,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進而施用,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被告前曾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一00年度訴字第五八九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再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駁回被告上訴確定,並於一0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入監執行,至一0一年六月二十八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一)部分,雖係於前案執行前即已持有,然迄前案執行完畢後仍持續持有至查獲日止,其前後持有行為,為一犯罪行為,不能割裂,則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一)部分,其犯罪行為橫跨前犯施用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前後,亦即在前述犯罪所處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五年內,繼續犯本件持有毒品罪,自屬累犯無誤。
又有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依據一0八年二月二十二日公布之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七七五號解釋,固不生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問題,且本院考量被告前已有多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前科,顯見其對毒品之依賴甚重,難以戒除,對刑罰反應力甚為薄弱,本件被告依其犯罪情節,並無處以法定最輕本刑仍顯過苛之情形,因認於本案中即犯罪事實欄一(一)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部分,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四)又按「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所稱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係指被告供出毒品來源之具體事證,使有偵查或調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知悉而發動偵查或調查,並因而查獲而言。
查被告為警緝獲後,旋即供稱其遭查扣之毒品有些是跟乙○○購買的,有些跟一名綽號「阿龍」之男子購買等語,其後於偵查中並釐清如附表一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於一00年間某日向綽號「阿龍」之男子所購買,而如附表二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則係於一0六年八月初某日向乙○○所購買等語,嗣員警循線偵辦乙○○,乙○○坦承如附表二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確係伊交付予被告無誤等語,有關乙○○涉嫌毒品案件,已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偵辦,另關於綽號「阿龍」之男子部分,因被告僅稱係在彰化火車站前遊藝場內向該人購買,對於「阿龍」之真實年籍、使用電話、住居所均無所知,致無法查獲,上述各情,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一0八年三月十二日高市警刑大偵一字第一0八七0五一四九00號函暨職務報告書等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三六五、三六七頁)。
是就犯罪事實欄一(二)所示部分,合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爰依法減輕其刑;
至於犯罪事實欄一(一)所示部分,則無該條項之適用。
(五)被告於車禍後,犯罪未發覺前,固曾主動向前往現場處理之員警主動承認為肇事者,此有彰化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佐(見偵字第四二八四號卷第十八頁),惟被告於案件移送彰化地檢署後,卻始終未到案,嗣經檢察官於一0七年五月二十九日發布通緝,有台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通緝書可按,顯見被告並無接受裁判之意,難認與自首之要件相當,是就被告過失傷害犯行部分,自無從依刑法第六十二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六)被告所犯上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過失傷害罪三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七)爰審酌被告前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處分及判刑入監執行,猶不知悔悟,無視毒品對國人身心健康及社會秩序可能造成之危害,仍非法持有相當數量之第一、二級毒品,所為應予非難,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被告駕駛自用小客車貿然左轉,致與告訴人發生車禍而肇事之過失程度,告訴人所受之傷害,暨被告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及過失傷害罪部分,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
(一)扣案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之粉末或白色晶體,經鑑定結果,分別含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上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及高雄市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查,為屬第一、二級毒品無疑,是除因鑑定用罄而不復存在之部分外,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又盛裝上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及如附表一編號五所含第三級毒品氟硝西泮成分、附表一編號六所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麻黃鹼成分部分,因均無法與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完全析離,併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二)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吸食器一組,為被告所有供其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玻璃球六顆,亦屬被告所有預備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此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其餘扣案之空夾鏈袋,被告供稱係為放置首飾、銅板之用,且依卷內現存資料,尚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何關連,另扣案之現金,亦與本案之犯行無涉,自不得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一條第四項、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二項,修正前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翁誌謙提起公訴、檢察官林佳裕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義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惠英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 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
犯第 4 條至第 8 條、第 10 條或第 11 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犯第 4 條至第 8 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
但合於醫藥、研究或訓練之用者,得不予銷燬。
前項合於醫藥、研究或訓練用毒品或器具之管理辦法,由法務部會同衛生福利部定之。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第1項: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扣押物品 │毒品種類 │持有毒品數量 │合計重量 │備註 │
│號│ │ │ │ │ │
├─┼────────┼────────┼─────────────────┼─────┼───┤
│1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第一級毒品海洛因│㈠驗前毛重2.32公克。 │(檢驗前毛│起訴書│
│ │23之米黃色粉末1 │ │㈡淨重1.8 公克(驗餘淨重1.76公克,│重共11.74 │附表一│
│ │包 │ │ 空包裝重0.58公克),純度1.29 %,│公克,淨重│編號1 │
│ │ │ │ 純質淨重0.02公克。 │共8.92公克│ │
├─┼────────┼────────┼─────────────────┤,驗餘淨重├───┤
│2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第一級毒品海洛因│㈠驗前總毛重5.5公克。 │共8.54公克│起訴書│
│ │24至26之米白色粉│及第二級毒品甲基│㈡合計淨重4.14公克(驗餘淨重3.91公│) │附表一│
│ │塊狀3 包 │安非他命 │ 克,空包裝總重1.58公克)。 │ │編號2 │
├─┼────────┼────────┼─────────────────┤ ├───┤
│3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第一級毒品海洛因│㈠驗前毛重1.42公克。 │ │起訴書│
│ │29之米黃色粉塊狀│ │㈡淨重1.19公克(驗餘淨重1.17公克,│ │附表一│
│ │1 包 │ │ 空包裝重0.29公克),純度69.57%,│ │編號5 │
│ │ │ │ 純質淨重0.83公克。 │ │ │
├─┼────────┼────────┼─────────────────┤ ├───┤
│4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第一級毒品海洛因│㈠驗前毛重0.51公克。 │ │起訴書│
│ │31之深米黃色粉末│ │㈡淨重0.32公克(驗餘淨重0.31公克,│ │附表一│
│ │1 包 │ │ 空包裝重0.26公克)。 │ │編號6 │
├─┼────────┼────────┼─────────────────┤ ├───┤
│5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微量第一級毒品海│㈠驗前毛重1.99公克。 │ │起訴書│
│ │33之米黃色粉末1 │洛因、第二級毒品│㈡淨重1.47公克(驗餘淨重1.39公克,│ │附表一│
│ │包 │甲基安非他命及第│ 空包裝重0.60公克)。 │ │編號7 │
│ │ │三級毒品氟硝西泮│ │ │ │
│ │ │成分 │ │ │ │
├─┼────────┼────────┼─────────────────┼─────┼───┤
│6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微量第二級毒品甲│㈠驗前毛重0.64公克。 │(檢驗前毛│起訴書│
│ │27之白色粉末1 包│基安非他命及第四│㈡淨重0.31公克(驗餘淨重0.28公克,│重共14.15 │附表一│
│ │ │級毒品先驅原料麻│ 空包裝重0.39公克)。 │公克,淨重│編號3 │
│ │ │黃鹼。 │ │共8.35公克│ │
├─┼────────┼────────┼─────────────────┤,驗餘淨重├───┤
│7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第二級毒品甲基安│㈠驗前毛重3.77公克。 │共8.253 公│起訴書│
│ │28、30、32、34至│非他命 │㈡合計淨重1.27公克(驗餘淨重1.27公│克) │附表一│
│ │36結晶6 包 │ │ 克,空包裝總重2.81公克)。 │ │編號4 │
├─┼────────┼────────┼─────────────────┤ ├───┤
│8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第二級毒品甲基安│㈠驗前毛重3.68公克。 │ │起訴書│
│ │9 之白色結晶1 包│非他命 │㈡淨重3.040 公克(驗餘淨重3.017 公│ │附表一│
│ │ │ │ 克),純度25.02%,檢驗前純質淨重│ │編號8 │
│ │ │ │ 0.761公克 。 │ │ │
├─┼────────┼────────┼─────────────────┤ ├───┤
│9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第二級毒品甲基安│㈠驗前毛重0.54公克。 │ │起訴書│
│ │18之白色結晶1 包│非他命 │㈡淨重0.219 公克(驗餘淨重0.198 公│ │附表一│
│ │ │ │ 克),純度83.24%,檢驗前純質淨重│ │編號9 │
│ │ │ │ 0.182 公克。 │ │ │
├─┼────────┼────────┼─────────────────┤ ├───┤
│10│扣押物品清單編號│第二級毒品甲基安│㈠驗前毛重5.52公克。 │ │起訴書│
│ │19之米白色結晶1 │非他命 │㈡淨重3.511 公克(驗餘淨重3.488 公│ │附表一│
│ │包 │ │ 克),純度38.68%,檢驗前純質淨重│ │編號10│
│ │ │ │ 1.358 公克。 │ │ │
└─┴────────┴────────┴─────────────────┴─────┴───┘
【附表二】:
┌─┬────────┬────────┬─────────────────┬─────┐
│編│扣押物品 │毒品種類 │持有毒品數量 │備註 │
│號│ │ │ │ │
├─┼────────┼────────┼─────────────────┼─────┤
│1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第二級毒品甲基安│㈠驗前毛重7.8公克。 │起訴書附表│
│ │1 之白色結晶1 包│非他命 │㈡淨重7.196 公克(驗餘淨重7.172 公│二 │
│ │ │ │ 克),純度86.78%,檢驗前純質淨重│ │
│ │ │ │ 6.245 公克。 │(檢驗前毛│
├─┼────────┼────────┼─────────────────┤重共65.56 │
│2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第二級毒品甲基安│㈠驗前毛重4.02公克。 │公克,淨重│
│ │2 之白色結晶1 包│非他命 │㈡淨重3.737 公克(驗餘淨重3.716 公│共54.871公│
│ │ │ │ 克),純度86.12%,檢驗前純質淨重│克,驗餘淨│
│ │ │ │ 3.218 公克。 │重共54.393│
├─┼────────┼────────┼─────────────────┤公克,檢驗│
│3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第二級毒品甲基安│㈠驗前毛重7.2 公克。 │前純質淨重│
│ │3 之白色結晶1 包│非他命 │㈡淨重6.665 公克(驗餘淨重6.642 公│共45.994公│
│ │ │ │ 克),純度84.20%,檢驗前純質淨重│克) │
│ │ │ │ 5.612 公克。 │ │
├─┼────────┼────────┼─────────────────┤ │
│4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第二級毒品甲基安│㈠驗前毛重3.84公克。 │ │
│ │4 之白色結晶1 包│非他命 │㈡淨重2.675 公克(驗餘淨重2.652 公│ │
│ │ │ │ 克),純度83.39%,檢驗前純質淨重│ │
│ │ │ │ 2.231 公克。 │ │
├─┼────────┼────────┼─────────────────┤ │
│5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第二級毒品甲基安│㈠驗前毛重7.31公克。 │ │
│ │5 之白色結晶1 包│非他命 │㈡淨重6.551 公克(驗餘淨重6.530 公│ │
│ │ │ │ 克),純度81.56%,檢驗前純質淨重│ │
│ │ │ │ 5.343 公克。 │ │
├─┼────────┼────────┼─────────────────┤ │
│6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第二級毒品甲基安│㈠驗前毛重8.46公克。 │ │
│ │6 之白色結晶1 包│非他命 │㈡淨重7.793 公克(驗餘淨重7.773 公│ │
│ │ │ │ 克),純度85.89%,檢驗前純質淨重│ │
│ │ │ │ 6.693 公克。 │ │
├─┼────────┼────────┼─────────────────┤ │
│7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第二級毒品甲基安│㈠驗前毛重3.76公克。 │ │
│ │7 之白色結晶1 包│非他命 │㈡淨重3.141 公克(驗餘淨重3.118 公│ │
│ │ │ │ 克),純度78.69%,檢驗前純質淨重│ │
│ │ │ │ 2.472 公克。 │ │
├─┼────────┼────────┼─────────────────┤ │
│8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第二級毒品甲基安│㈠驗前毛重4.01公克。 │ │
│ │8 之白色結晶1 包│非他命 │㈡淨重3.108 公克(驗餘淨重3.088 公│ │
│ │ │ │ 克),純度83.36%,檢驗前純質淨重│ │
│ │ │ │ 2.591 公克。 │ │
├─┼────────┼────────┼─────────────────┤ │
│9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第二級毒品甲基安│㈠驗前毛重2.83公克。 │ │
│ │10之白色結晶1 包│非他命 │㈡淨重2.605 公克(驗餘淨重2.580 公│ │
│ │ │ │ 克),純度83.23%,檢驗前純質淨重│ │
│ │ │ │ 2.168 公克。 │ │
├─┼────────┼────────┼─────────────────┤ │
│10│扣押物品清單編號│第二級毒品甲基安│㈠驗前毛重2.95公克。 │ │
│ │11之白色結晶1 包│非他命 │㈡淨重1.726 公克(驗餘淨重1.702 公│ │
│ │ │ │ 克),純度92.72%,檢驗前純質淨重│ │
│ │ │ │ 1.600 公克。 │ │
├─┼────────┼────────┼─────────────────┤ │
│11│扣押物品清單編號│第二級毒品甲基安│㈠驗前毛重3.89公克。 │ │
│ │12之白色結晶1 包│非他命 │㈡淨重3.179 公克(驗餘淨重3.156 公│ │
│ │ │ │ 克),純度81.36%,檢驗前純質淨重│ │
│ │ │ │ 2.586 公克。 │ │
├─┼────────┼────────┼─────────────────┤ │
│12│扣押物品清單編號│第二級毒品甲基安│㈠驗前毛重2.76公克。 │ │
│ │13之白色結晶1 包│非他命 │㈡淨重1.537 公克(驗餘淨重1.517 公│ │
│ │ │ │ 克),純度80.31%,檢驗前純質淨重│ │
│ │ │ │ 1.234 公克。 │ │
├─┼────────┼────────┼─────────────────┤ │
│13│扣押物品清單編號│第二級毒品甲基安│㈠驗前毛重0.73公克。 │ │
│ │14之白色結晶1 包│非他命 │㈡淨重0.507 公克(驗餘淨重0.485 公│ │
│ │ │ │ 克),純度85.88%,檢驗前純質淨重│ │
│ │ │ │ 0.435 公克。 │ │
├─┼────────┼────────┼─────────────────┤ │
│14│扣押物品清單編號│第二級毒品甲基安│㈠驗前毛重0.92公克。 │ │
│ │15之白色結晶1 包│非他命 │㈡淨重0.605 公克(驗餘淨重0.584 公│ │
│ │ │ │ 克),純度81.60%,檢驗前純質淨重│ │
│ │ │ │ 0.494 公克。 │ │
├─┼────────┼────────┼─────────────────┤ │
│15│扣押物品清單編號│第二級毒品甲基安│㈠驗前毛重3.37公克。 │ │
│ │16之白色結晶1 包│非他命 │㈡淨重3.122 公克(驗餘淨重3.100 公│ │
│ │ │ │ 克),純度78.72%,檢驗前純質淨重│ │
│ │ │ │ 2.458公克。 │ │
├─┼────────┼────────┼─────────────────┤ │
│16│扣押物品清單編號│第二級毒品甲基安│㈠驗前毛重0.25公克。 │ │
│ │17之白色結晶1 包│非他命 │㈡淨重0.063 公克(驗餘淨重0.044 公│ │
│ │ │ │ 克),純度81.66%,檢驗前純質淨重│ │
│ │ │ │ 0.051 公克。 │ │
├─┼────────┼────────┼─────────────────┤ │
│17│扣押物品清單編號│第二級毒品甲基安│㈠驗前毛重0.16公克。 │ │
│ │20之白色結晶1 包│非他命 │㈡淨重0.022 公克(驗餘淨重0.004 公│ │
│ │ │ │ 克),純度89.63%,檢驗前純質淨重│ │
│ │ │ │ 0.020 公克。 │ │
├─┼────────┼────────┼─────────────────┤ │
│18│扣押物品清單編號│第二級毒品甲基安│㈠驗前毛重0.59公克。 │ │
│ │21之白色結晶1 包│非他命 │㈡淨重0.014 公克(檢驗後檢體用罄)│ │
│ │ │ │ ,純度82.18%,檢驗前純質淨重0.01│ │
│ │ │ │ 2 公克。 │ │
├─┼────────┼────────┼─────────────────┤ │
│19│扣押物品清單編號│第二級毒品甲基安│㈠驗前毛重0.71公克。 │ │
│ │22之白色結晶1 包│非他命 │㈡淨重0.553 公克(驗餘淨重0.530 公│ │
│ │ │ │ 克),純度96.00%,檢驗前純質淨重│ │
│ │ │ │ 0.531 公克。 │ │
└─┴────────┴────────┴─────────────────┴─────┘
【附表三】:
┌─┬─────────┐
│編│扣押物品 │
│號│ │
├─┼─────────┤
│1 │吸食器1組 │
├─┼─────────┤
│2 │玻璃球6顆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