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7,訴,1178,2019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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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
107年度訴字第117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士澤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9097、9304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後,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上午11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五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于捷
書記官 黃鏽金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並告知上訴限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王士澤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又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王士澤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並經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列為禁藥管理,屬藥事法所稱之禁藥,不得持有、轉讓,竟仍為下列行為:㈠基於轉讓禁藥之犯意,於民國107年5月14日12時許,在其所承租之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0號之蔚藍汽車旅館221號房內,無償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包(未達淨重10公克)予越南籍男子BUI VAN BINH(中文譯名:裴文平,下稱裴文平)。

裴文平取得王士澤所交付之甲基安非他命1大包後,自行分裝成12小包,放置在上開221號房內,方便日後施用。

嗣因王士澤承租上開汽車旅館221號房之租期屆至卻未續租,該汽車旅館員工乃於同年月17日晚間8時許,進入上開221號房查房及預備清理房間,發現遺留在該房間之背包內有玩具空氣手槍,遂報警處理,經獲報到場處理員警搜索該221號房後,扣得附表一之物(裴文平持有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案偵辦),因而查獲(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部分,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見本院卷第183頁)。

㈡基於轉讓禁藥之犯意,於107年7月21日下午3時至4時間,在彰化縣○○市○○巷0○00號建物旁,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包(未達淨重10公克)予黃健維,以答謝其平日之駕車接送,而無償轉讓甲基安非他命1次予黃健維(黃健維持有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

三、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3、15、16及19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惟與其本案犯行無關,其中編號13、15、16所示之物係供其自己施用毒品所用,此據被告供述在卷,且無其他證據足以佐證被告於本案犯行時有用之,是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四、處罰條文:藥事法第8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

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本件如有前述可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七、本案經檢察官王元郁提起公訴,經蔡奇曉檢察官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林于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且符合前述得上訴之特別規定者,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所犯法條: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千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名稱及數量            │所有人│備註                  │
├──┼───────────┼───┼───────────┤
│1  │安非他命1包(0.41g)  │裴文平│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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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安非他命1包(0.41g)  │裴文平│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3  │安非他命1包(0.43g)  │裴文平│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4  │安非他命1包(0.39g)  │裴文平│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5  │安非他命1包(0.45g)  │裴文平│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6  │安非他命1包(0.46g)  │裴文平│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7  │安非他命1包(0.43g)  │裴文平│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8  │安非他命1包(0.35g)  │裴文平│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9  │安非他命1包(0.41g)  │裴文平│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安非他命1包(0.39g)  │裴文平│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安非他命1包(0.43g)  │裴文平│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安非他命1包(0.37g)  │裴文平│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K盤1只                │裴文平│王士澤、裴文平施用器具│
├──┼───────────┼───┼───────────┤
│  │磅秤1個               │裴文平│裴文平秤重器具        │
├──┼───────────┼───┼───────────┤
│  │塑膠鏟管1支           │裴文平│王士澤、裴文平施用器具│
├──┼───────────┼───┼───────────┤
│  │安非他命吸食器1件     │裴文平│王士澤、裴文平施用器具│
├──┼───────────┼───┼───────────┤
│  │空氣槍(含彈匣)1枝   │裴文平│係玩具槍              │
├──┼───────────┼───┼───────────┤
│  │行動電話機3支         │裴文平│                      │
├──┼───────────┼───┼───────────┤
│  │平板電腦1台           │王士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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