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犯罪事實
- (一)甲○○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於附表一所示之
- (二)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毀越門扇侵入住宅竊
- 二、施用毒品之起訴合法要件
- 三、證據
- (一)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 (二)如附表一、二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 (三)扣案之殘渣袋10個、水車1組、針筒1支、鏟管3支、第
- 四、論罪科刑
- (一)新舊法比較:
- (二)核被告所為:
- (三)被告所犯上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 (四)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就附表二所示犯行,乃係與友人鐘文偉
- (五)就附表一編號11所示犯行,被告為警另案拘提時,即主動
- (六)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盛年,竟不思以
- 五、沒收
-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
- (二)附表編號一編號1、3、7、8所示犯行查獲時所扣案之
- (三)未扣案之現金5千元、金戒指1對,均為被告行竊所得,
- (四)其餘扣案之針筒,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均供稱:都是朋友的
-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
-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379號
108年度訴字第103號
108年度訴字第266號
108年度訴字第458號
108年度訴字第592號
108年度訴字第643號
108年度易字第647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暖媒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毒偵字第1575、1964、1975、2239、2240號、108 年度毒偵字第45、122 、250 、351 、636 、777 號、108 年度偵緝字第260 號)及移送併辦(108 年度毒偵字第132 號),本院均依法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合併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沒收銷燬。
所處得易科罰金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所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甲○○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二)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毀越門扇侵入住宅竊盜之犯意,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二所示之方法,竊取前夫陳商平之財物得手後逃離現場。
二、施用毒品之起訴合法要件被告甲○○前於106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於106 年9 月5 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被告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 年內再為本案犯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之規定,自應逕行起訴。
三、證據
(一)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二)如附表一、二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三)扣案之殘渣袋10個、水車1 組、針筒1 支、鏟管3 支、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
四、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21條第1項已於108 年5 月31日修正生效,修正後之規定將修正前加重竊盜行為之法定刑予以提高,經比較新舊法後,認修正後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二)核被告所為:1.就附表一編號1 至7 、10至11所示部分,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2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就附表一編號8 所示部分,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就附表一編號9 所示部分,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其為供己施用之目的而持有海洛因或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均為各該次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俱不另論罪。
2.就附表二所示部分,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毀越門扇侵入住宅竊盜罪。
3.想像競合:①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 、3 、4 、10所示犯行,均係基於各別犯意,分別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認俱應予分論併罰,惟依卷附檢驗報告(詳各該次附表證據欄所示),被告尿液固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可待因及嗎啡陽性反應,然均僅可證明被告於採尿前確有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並無法據此即認被告究係分別或同時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
而按施用毒品之方式,並無固定模式,不同施用毒品族群及不同毒品種類,可能有不同的施用方式。
且按海洛因為中樞神經抑制劑,人體施用後會產生神智恍惚或嗜睡等生理現象;
甲基安非他命為中樞神經興奮劑,人體施用後會產生亢奮之生理現象。
實務上亦發現施用毒品者將以上2 種毒品混合施用,藉由不同藥理作用之綜合與抵銷,以達到特殊之欣快感受。
而本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附表一編號1 、3 、4 、10所示之各次犯行,均係以將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同時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等語(見本院1379號卷第505 至508 頁),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就如附表一編號1 、3 、4 、10所示犯行係分別或先後施用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原則,自無從將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 、3 、4 、10所示犯行以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兩罪分論併罰,應認被告係同時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
②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 至7 、10至11所示犯行,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俱應從一重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斷。
(三)被告所犯上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就附表二所示犯行,乃係與友人鐘文偉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而共同犯毀越門扇侵入住宅竊盜犯行。
惟鐘文偉於警詢中供稱:當天是被告指示我載被告回家,我載被告到目的地後,被告就叫我在外面等她,等被告的時間我騎機車在附近閒晃,最後是被告用LINE通訊軟體通知我去載被告,我才騎車去把被告載走等語(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2571號卷第19頁)。
又依卷附之現場監視器畫面截圖,鐘文偉乃係將被告載到陳商平住處之巷弄後,由被告獨自徒步前往陳商平之住處,鐘文偉並未逗留在現場,而未見到有起訴書所載鐘文偉在外把風接應之情,則依本案卷內事證,被告與鐘文偉間是否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尚非無疑,故本院於本案中認定被告乃係基於單獨之犯意,獨自為本案加重竊盜之犯行,併此敘明。
(五)就附表一編號11所示犯行,被告為警另案拘提時,即主動坦承有施用毒品之犯行,此有彰化縣警察局查獲施用(持有)毒品案件經過情形紀錄表在卷可憑(見本院643 號卷第33頁),可認被告確係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人員未發現有確切之根據得為合理之懷疑前,即主動供述本案犯行,就該次犯行自符合自首之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六)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盛年,竟不思以正當方式取得所需財物,而任意竊取他人財物,破壞社會秩序,所為實無足取;
又其經觀察、勒戒後,猶未能深切體認毒品危害己身之鉅,及早謀求脫離毒害之道,反而再犯,未見收斂、警惕,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且慮及施用毒品後常伴隨其餘反社會性之行為出現,對社會造成危害,自應給予被告相當之刑期以矯正其惡行;
另審度施用毒品為自戕行為,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容應以「病人」之角度考量,且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屢次更重之刑罰並無法達到預防犯罪之效果;
兼衡其國中畢業,目前在家做手工,月收入不到新臺幣(下同)1 萬元,已婚,有2 名未成年子女,現在與丈夫、子女同住,沒有負債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二主文欄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另就得易科罰金部分,均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沒收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1.就附表一編號1 、3 、4 所示犯行於查獲時所扣案之殘渣袋10個,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均供稱:都是我當次施用毒品後剩下的等語(見本院1379卷第504 頁),該毒品殘渣袋既為被告施用第一、二級毒品後殘存之物,其內必然含有難以完全析離之毒品,應整體視為本案查獲之毒品,而依法予以沒收銷燬。
2.就附表一編號6 所示犯行查獲之透明結晶1 包(驗餘淨重:0.4356公克),經送鑑驗,其內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080100421號鑑驗書存卷可憑(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毒偵字第45號卷第54頁),自應依法予以沒收銷燬。
(二)附表編號一編號1 、3 、7 、8 所示犯行查獲時所扣案之鏟管3 支、水車1 組、注射針筒1 支,均為被告所有,供其作為各該次施用毒品犯行使用,為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所坦認(見本院1379號卷第504 頁),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予以宣告沒收。
(三)未扣案之現金5 千元、金戒指1 對,均為被告行竊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宣告沒收,並於一部或全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至於未扣案之被害人陳商平所有之郵局存摺、印章、自用小客車鑰匙1 副、本票2 張、被告所有之打火機1支,雖分別為被告行竊所得或所用之物,然被告於偵查中供稱均已丟棄(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緝字第260 號卷第43頁),且此些物品之價值甚低,均具有可替代性,無法律上特殊之重要性,無沒收之必要,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均不予沒收。
(四)其餘扣案之針筒,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均供稱:都是朋友的等語(見本院1379號卷第504 頁),且依卷內事證,亦難認與本案有何關連,自均不予宣告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莊珂惠、蔡勝浩提起公訴,檢察官劉彥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原嘉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修正前刑法第321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修正前刑法第321條第1項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附表一:
┌─┬────┬────┬───────┬────┬─────────┬────────┬─────┐
│編│施用時間│施用地點│ 施用方式 │驗尿時間│ 證據 │ 主文 │ 備註 │
│號│ │ │ │ │ │ │ │
├─┼────┼────┼───────┼────┼─────────┼────────┼─────┤
│1 │107 年8 │彰化縣溪│以將毒品海洛因│107年8月│①被告於警詢中之自│甲○○犯施用第一│107年度毒 │
│ │月17日晚│湖鎮彰水│及甲基安非他命│18日下午│ 白(見107年度毒 │級毒品罪,處有期│偵字第1575│
│ │上7 時許│路4段256│混合置於玻璃球│5時20分 │ 偵字第1575號卷第│徒刑柒月。 │、1964、19│
│ │ │巷25弄7 │內,點火燒烤吸│許 │ 6頁反面)。 │扣案之殘渣袋壹個│75號起訴書│
│ │ │號之住處│食其煙霧之方式│ │②彰化縣警察局員林│,沒收銷燬。 │ │
│ │ │ │,同時施用海洛│ │ 分局委託檢驗尿液│扣案之鏟管壹支,│ │
│ │ │ │因、甲基安非他│ │ 代號與真實姓名對│沒收。 │ │
│ │ │ │命1次。 │ │ 照認證單(代號:│ │ │
│ │ │ │ │ │ B286)(見同卷第│ │ │
│ │ │ │ │ │ 21頁)。 │ │ │
│ │ │ │ │ │③台灣檢驗科技股份│ │ │
│ │ │ │ │ │ 有限公司所出具之│ │ │
│ │ │ │ │ │ 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 │
│ │ │ │ │ │ (報告編號:UU/2│ │ │
│ │ │ │ │ │ 018/00000000)(│ │ │
│ │ │ │ │ │ 見同卷第51頁)。│ │ │
├─┼────┼────┼───────┼────┼─────────┼────────┼─────┤
│2 │107 年8 │彰化縣溪│以將毒品海洛因│107年8月│①被告於警詢中之自│甲○○犯施用第一│107年度毒 │
│ │月29日晚│湖鎮彰水│及甲基安非他命│30日晚上│ 白(見107年度毒 │級毒品罪,處有期│偵字第1575│
│ │上7時許 │路4段256│混合置於玻璃球│9時30分 │ 偵字第1975號卷第│徒刑柒月。 │、1964、19│
│ │ │巷25弄7 │內,點火燒烤吸│許 │ 8至9頁)。 │ │75號起訴書│
│ │ │號之住處│食其煙霧之方式│ │②彰化縣警察局鹿港│ │ │
│ │ │道路旁 │,同時施用海洛│ │ 分局委託檢驗尿液│ │ │
│ │ │ │因、甲基安非他│ │ 代號與真實姓名對│ │ │
│ │ │ │命1 次。 │ │ 照表(代號:J500│ │ │
│ │ │ │ │ │ 000000000)(見 │ │ │
│ │ │ │ │ │ 同卷第19頁)。 │ │ │
│ │ │ │ │ │③詮昕科技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所出具之濫用│ │ │
│ │ │ │ │ │ 藥物尿液檢驗報告│ │ │
│ │ │ │ │ │ (報告編號:7904│ │ │
│ │ │ │ │ │ 0060)(見同卷第│ │ │
│ │ │ │ │ │ 15頁)。 │ │ │
│ │ │ │ │ │④去氧核醣核酸條例│ │ │
│ │ │ │ │ │ 以外案件接受尿液│ │ │
│ │ │ │ │ │ 採樣同意書(見同│ │ │
│ │ │ │ │ │ 卷第17頁)。 │ │ │
├─┼────┼────┼───────┼────┼─────────┼────────┼─────┤
│3 │107年10 │彰化縣溪│以將毒品海洛因│107年10 │①被告於警詢、偵訊│甲○○犯施用第一│107年度毒 │
│ │月6日晚 │湖鎮彰水│及甲基安非他命│月8日凌 │ 中之自白(見107 │級毒品罪,處有期│偵字第1575│
│ │上9時許 │路4段256│混合置於玻璃球│晨0時17 │ 年度毒偵字第1964│徒刑柒月。 │、1964、19│
│ │ │巷25弄7 │內,點火燒烤吸│分許 │ 號卷第11、75至76│扣案之殘渣袋捌個│75號起訴書│
│ │ │號之住處│食其煙霧之方式│ │ 頁)。 │,沒收銷燬。 │、108 年度│
│ │ │ │,同時施用海洛│ │②採尿同意書(見同│扣案之鏟管貳支,│毒偵字第13│
│ │ │ │因、甲基安非他│ │ 卷第31頁)。 │沒收。 │2 號移送併│
│ │ │ │命1 次。 │ │③彰化縣警察局溪湖│ │辦意旨書 │
│ │ │ │ │ │ 分局檢驗尿液代號│ │ │
│ │ │ │ │ │ 與真實姓名對照認│ │ │
│ │ │ │ │ │ 證單(代號G167)│ │ │
│ │ │ │ │ │ (見同卷第33頁)│ │ │
│ │ │ │ │ │ 。 │ │ │
│ │ │ │ │ │④台灣檢驗科技股份│ │ │
│ │ │ │ │ │ 有限公司所出具之│ │ │
│ │ │ │ │ │ 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 │
│ │ │ │ │ │ (報告編號:UU/2│ │ │
│ │ │ │ │ │ 018/A0000000)(│ │ │
│ │ │ │ │ │ 見同卷第79頁)。│ │ │
├─┼────┼────┼───────┼────┼─────────┼────────┼─────┤
│4 │107年9月│彰化縣溪│以將毒品海洛因│107年9月│①被告於警詢、偵查│甲○○犯施用第一│107年度毒 │
│ │1日晚上7│湖鎮彰水│及甲基安非他命│2日下午1│ 中之自白(見臺灣│級毒品罪,處有期│偵字第2239│
│ │時許 │路4段256│混合置於玻璃球│時30分許│ 臺中地方檢察署10│徒刑柒月。 │、2240號起│
│ │ │巷25弄7 │內,點火燒烤吸│ │ 7年度毒偵字第400│扣案之殘渣袋壹個│訴書 │
│ │ │號之住處│食其煙霧之方式│ │ 3號卷第17至18頁 │,沒收銷燬。 │ │
│ │ │ │,同時施用海洛│ │ 54頁反面)。 │ │ │
│ │ │ │因、甲基安非他│ │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 │
│ │ │ │命1 次。 │ │ 勘察採證同意書(│ │ │
│ │ │ │ │ │ 見臺灣臺中地方檢│ │ │
│ │ │ │ │ │ 察署107年度毒偵 │ │ │
│ │ │ │ │ │ 字第4003號卷第27│ │ │
│ │ │ │ │ │ 頁)。 │ │ │
│ │ │ │ │ │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 │
│ │ │ │ │ │ 第一分局代號與真│ │ │
│ │ │ │ │ │ 實姓名對照表(代│ │ │
│ │ │ │ │ │ 號:A107476)( │ │ │
│ │ │ │ │ │ 見同卷第28頁)。│ │ │
│ │ │ │ │ │④詮昕科技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所出具之濫用│ │ │
│ │ │ │ │ │ 藥物尿液檢驗報告│ │ │
│ │ │ │ │ │ (報告編號:7905│ │ │
│ │ │ │ │ │ 0086)(見臺灣臺│ │ │
│ │ │ │ │ │ 中地方檢察署107 │ │ │
│ │ │ │ │ │ 年度毒偵字第4396│ │ │
│ │ │ │ │ │ 號卷第18頁)。 │ │ │
├─┼────┼────┼───────┼────┼─────────┼────────┼─────┤
│5 │107年12 │彰化縣溪│以將毒品海洛因│107 年12│①被告於警詢中之自│甲○○犯施用第一│108年度毒 │
│ │月4日上 │湖鎮彰水│及甲基安非他命│月5 日中│ 白(見108年度毒 │級毒品罪,處有期│偵字第45、│
│ │午8時許 │路4段256│混合置於玻璃球│午12時5 │ 偵字第122號卷第5│徒刑柒月。 │122號起訴 │
│ │ │巷25弄7 │內,點火燒烤吸│分許 │ 頁)。 │ │書 │
│ │ │號之住處│食其煙霧之方式│ │②詮昕科技股份有限│ │ │
│ │ │ │,同時施用海洛│ │ 公司所出具之濫用│ │ │
│ │ │ │因、甲基安非他│ │ 藥物尿液檢驗報告│ │ │
│ │ │ │命1 次。 │ │ (報告編號:7C11│ │ │
│ │ │ │ │ │ 0070)(見同卷第│ │ │
│ │ │ │ │ │ 6頁)。 │ │ │
│ │ │ │ │ │③彰化縣警察局彰化│ │ │
│ │ │ │ │ │ 分局委託檢驗尿液│ │ │
│ │ │ │ │ │ 代號與真實姓名對│ │ │
│ │ │ │ │ │ 照認證單(代號:│ │ │
│ │ │ │ │ │ Z000000000000) │ │ │
│ │ │ │ │ │ (見同卷第7頁) │ │ │
│ │ │ │ │ │ 。 │ │ │
│ │ │ │ │ │④去氧核醣核酸條例│ │ │
│ │ │ │ │ │ 以外案件接受尿液│ │ │
│ │ │ │ │ │ 採樣同意書(見同│ │ │
│ │ │ │ │ │ 卷第8頁)。 │ │ │
├─┼────┼────┼───────┼────┼─────────┼────────┼─────┤
│6 │107年12 │彰化縣溪│以將毒品海洛因│107年12 │①被告於警詢、偵訊│甲○○犯施用第一│108年度毒 │
│ │月22日晚│湖鎮彰水│及甲基安非他命│月24日凌│ 中之自白(見108 │級毒品罪,處有期│偵字第45、│
│ │上8時許 │路4段256│混合置於玻璃球│晨2時20 │ 年度毒偵字第45號│徒刑柒月。 │122號起訴 │
│ │ │巷25弄7 │內,點火燒烤吸│分許 │ 卷第18頁、42頁反│扣案之第二級毒品│書 │
│ │ │號之住處│食其煙霧之方式│ │ 面)。 │甲基安非他命(驗│ │
│ │ │ │,同時施用海洛│ │②彰化縣警察局鹿港│餘淨重零點肆參伍│ │
│ │ │ │因、甲基安非他│ │ 分局委託檢驗尿液│陸公克,含外包裝│ │
│ │ │ │命1 次。 │ │ 代號與真實姓名對│袋壹只),沒收銷│ │
│ │ │ │ │ │ 照表(代號:J500│燬。 │ │
│ │ │ │ │ │ 000000000)(見 │ │ │
│ │ │ │ │ │ 同卷第27頁)。 │ │ │
│ │ │ │ │ │③勘察採證同意書(│ │ │
│ │ │ │ │ │ 見同卷第28頁)。│ │ │
│ │ │ │ │ │④詮昕科技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所出具之濫用│ │ │
│ │ │ │ │ │ 藥物尿液檢驗報告│ │ │
│ │ │ │ │ │ (報告編號:7C25│ │ │
│ │ │ │ │ │ 0036)(見同卷第│ │ │
│ │ │ │ │ │ 53頁)。 │ │ │
├─┼────┼────┼───────┼────┼─────────┼────────┼─────┤
│7 │108年1月│彰化縣溪│以將毒品海洛因│108年1月│①被告於警詢中之自│甲○○犯施用第一│108年度毒 │
│ │8日下午5│湖鎮彰水│及甲基安非他命│10日晚上│ 白(見108年度毒 │級毒品罪,處有期│偵字第250 │
│ │、6時許 │路4段256│混合置於吸食器│6時59分 │ 偵字第250號卷第4│徒刑柒月。 │、351號起 │
│ │ │巷25弄7 │內,點火燒烤吸│許 │ 頁反面)。 │扣案之水車壹組,│訴書 │
│ │ │號之住處│食其煙霧之方式│ │②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沒收。 │ │
│ │ │ │,同時施用海洛│ │ 液檢體採集送驗紀│ │ │
│ │ │ │因、甲基安非他│ │ 錄(檢體編號:J1│ │ │
│ │ │ │命1 次。 │ │ 00000000000)( │ │ │
│ │ │ │ │ │ 見同卷第10頁)。│ │ │
│ │ │ │ │ │③詮昕科技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所出具之濫用│ │ │
│ │ │ │ │ │ 藥物尿液檢驗報告│ │ │
│ │ │ │ │ │ (報告編號:8115│ │ │
│ │ │ │ │ │ 0061)(見同卷第│ │ │
│ │ │ │ │ │ 11頁)。 │ │ │
├─┼────┼────┼───────┼────┼─────────┼────────┼─────┤
│8 │108年3月│彰化縣溪│以將毒品海洛因│108年3月│①被告於警詢、偵訊│甲○○犯施用第一│108年度毒 │
│ │8日下午5│湖鎮彰水│至入針筒內並加│10日中午│ 中之自白(見108 │級毒品罪,處有期│偵字第250 │
│ │、6時許 │路4段256│水稀釋後注射至│12時10分│ 年度毒偵字第351 │徒刑陸月,如易科│、351號起 │
│ │ │巷25弄7 │體內之方式,施│許 │ 號卷第5頁及其反 │罰金,以新臺幣壹│訴書 │
│ │ │號之住處│用海洛因1次。 │ │ 面、35頁)。 │仟元折算壹日。 │ │
│ │ │道路旁 │ │ │②彰化縣警察局溪湖│扣案之注射針筒壹│ │
│ │ │ │ │ │ 分局委託檢驗尿液│支,沒收。 │ │
│ │ │ │ │ │ 代號與真實姓名對│ │ │
│ │ │ │ │ │ 照證單(代號:G0│ │ │
│ │ │ │ │ │ 37)(見同卷第15│ │ │
│ │ │ │ │ │ 頁)。 │ │ │
│ │ │ │ │ │③台灣檢驗科技股份│ │ │
│ │ │ │ │ │ 有限公司濫用藥物│ │ │
│ │ │ │ │ │ 實驗室-高雄所出 │ │ │
│ │ │ │ │ │ 具之濫用藥物檢驗│ │ │
│ │ │ │ │ │ 報告(報告編號:│ │ │
│ │ │ │ │ │ KH/2019/00000000│ │ │
│ │ │ │ │ │ (見同卷第46頁)│ │ │
│ │ │ │ │ │ 。 │ │ │
├─┼────┼────┼───────┼────┼─────────┼────────┼─────┤
│9 │108年3月│彰化縣溪│以將毒品甲基安│108年3月│①被告於警詢、偵訊│甲○○犯施用第二│108年度毒 │
│ │8日晚上 │湖鎮彰水│非他命置於玻璃│10日中午│ 中之自白(見108 │級毒品罪,處有期│偵字第250 │
│ │11時許 │路4段256│球內,點火燒烤│12時10分│ 年度毒偵字第351 │徒刑貳月,如易科│、351號起 │
│ │ │巷25弄7 │吸食其煙霧之方│許 │ 號卷第5頁反面、3│罰金,以新臺幣壹│訴書 │
│ │ │號之住處│式,施用甲基安│ │ 5頁)。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非他命1次。 │ │②彰化縣警察局溪湖│ │ │
│ │ │ │ │ │ 分局委託檢驗尿液│ │ │
│ │ │ │ │ │ 代號與真實姓名對│ │ │
│ │ │ │ │ │ 照證單(代號:G0│ │ │
│ │ │ │ │ │ 37)(見同卷第15│ │ │
│ │ │ │ │ │ 頁)。 │ │ │
│ │ │ │ │ │③台灣檢驗科技股份│ │ │
│ │ │ │ │ │ 有限公司濫用藥物│ │ │
│ │ │ │ │ │ 實驗室-高雄所出 │ │ │
│ │ │ │ │ │ 具之濫用藥物檢驗│ │ │
│ │ │ │ │ │ 報告(報告編號:│ │ │
│ │ │ │ │ │ KH/2019/00000000│ │ │
│ │ │ │ │ │ (見同卷第46頁)│ │ │
│ │ │ │ │ │ 。 │ │ │
├─┼────┼────┼───────┼────┼─────────┼────────┼─────┤
│10│108年3月│彰化縣溪│以將毒品海洛因│108年3月│①台灣檢驗科技股份│甲○○犯施用第一│108年度毒 │
│ │15日晚上│湖鎮彰水│及甲基安非他命│16日凌晨│ 有限公司濫用藥物│級毒品罪,處有期│偵字第636 │
│ │8時許 │路4段256│混合置於玻璃球│3時30分 │ 實驗室-高雄所出 │徒刑柒月。 │號起訴書 │
│ │ │巷25弄7 │內,點火燒烤吸│許 │ 具之濫用藥物檢驗│ │ │
│ │ │號之住處│食其煙霧之方式│ │ 報告(報告編號:│ │ │
│ │ │ │,同時施用海洛│ │ KH/2019/00000000│ │ │
│ │ │ │因、甲基安非他│ │ )(見108 年度毒│ │ │
│ │ │ │命1 次。 │ │ 偵字第636 號卷第│ │ │
│ │ │ │ │ │ 5頁)。 │ │ │
│ │ │ │ │ │②去氧核醣核酸條例│ │ │
│ │ │ │ │ │ 以外案件接受尿液│ │ │
│ │ │ │ │ │ 採樣同意書(見同│ │ │
│ │ │ │ │ │ 卷第6頁)。 │ │ │
│ │ │ │ │ │③彰化縣警察局溪湖│ │ │
│ │ │ │ │ │ 分局委託檢驗尿液│ │ │
│ │ │ │ │ │ 代號與真實姓名對│ │ │
│ │ │ │ │ │ 照認證單(代號:│ │ │
│ │ │ │ │ │ G061)(見同卷第│ │ │
│ │ │ │ │ │ 7頁)。 │ │ │
│ │ │ │ │ │ │ │ │
├─┼────┼────┼───────┼────┼─────────┼────────┼─────┤
│11│108年3月│彰化縣溪│以將毒品海洛因│108年3月│①被告於警詢、偵訊│甲○○犯施用第一│108年度毒 │
│ │20日晚上│湖鎮彰水│及甲基安非他命│22日下午│ 中之自白(見108 │級毒品罪,處有期│偵字第777 │
│ │8時許 │路4段256│混合置於玻璃球│3時許 │ 年度毒偵字第777 │徒刑陸月,如易科│號起訴書 │
│ │ │巷25弄7 │內,點火燒烤吸│ │ 號卷第5至6、33頁│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號之住處│食其煙霧之方式│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同時施用海洛│ │②採尿同意書(見同│ │ │
│ │ │ │因、甲基安非他│ │ 卷第7頁)。 │ │ │
│ │ │ │命1 次。 │ │③彰化縣警察局溪湖│ │ │
│ │ │ │ │ │ 分局檢驗尿液代號│ │ │
│ │ │ │ │ │ 與真實姓名對照認│ │ │
│ │ │ │ │ │ 證單(代號:G066│ │ │
│ │ │ │ │ │ )(見同卷第8頁 │ │ │
│ │ │ │ │ │ )。 │ │ │
│ │ │ │ │ │④台灣檢驗科技股份│ │ │
│ │ │ │ │ │ 有限公司濫用藥物│ │ │
│ │ │ │ │ │ 實驗室-高雄所出 │ │ │
│ │ │ │ │ │ 具之濫用藥物檢驗│ │ │
│ │ │ │ │ │ 報告(報告編號:│ │ │
│ │ │ │ │ │ KH/2019/00000000│ │ │
│ │ │ │ │ │ )(見同卷第9頁 │ │ │
│ │ │ │ │ │ )。 │ │ │
└─┴────┴────┴───────┴────┴─────────┴────────┴─────┘
附表二
┌─┬───┬────┬────┬────────┬─────────┬────────┬─────┐
│編│被害人│ 時間 │ 地點 │ 方法 │ 證據 │ 主文 │ 備註 │
│號│ │ │ │ │ │ │ │
├─┼───┼────┼────┼────────┼─────────┼────────┼─────┤
│1 │陳商平│107年9月│陳商平位│甲○○搭乘不知情│①被告甲○○於警詢│甲○○犯毀越門扇│108 年度偵│
│ │ │6 日上午│於彰化縣│之友人鐘文偉(由│ 中之自白(見108 │侵入住宅竊盜罪,│緝字第260 │
│ │ │10時34分│花壇鄉竹│臺灣彰化地方檢察│ 年度偵字第2571號│處有期徒刑陸月,│號起訴書 │
│ │ │許 │子街31號│署另案偵辦中)所│ 卷第10至11、14至│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之住處 │騎乘車牌號碼000-│ 15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LVJ 號普通重型機│②證人即搭載被告前│日。 │ │
│ │ │ │ │車,行經其前夫陳│ 往現場之人鐘文偉│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 │商平左列住處前,│ 於警詢中之證述(│新臺幣伍仟元、金│ │
│ │ │ │ │見該處無人看守,│ 見同卷第17至19頁│戒指壹對,均沒收│ │
│ │ │ │ │竟意圖為自己不法│ )。 │,於一部或全部不│ │
│ │ │ │ │之所有,基於毀越│③證人即被害人陳商│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門扇侵入住宅竊盜│ 平於警詢、偵查中│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之犯意,先以自備│ 之證述(見同卷第│額。 │ │
│ │ │ │ │之打火機(未扣案│ 23至25、171至172│ │ │
│ │ │ │ │)燒破該住處1 樓│ 頁)。 │ │ │
│ │ │ │ │之紗門後,旋即踰│④證人即機車使用人│ │ │
│ │ │ │ │越該紗門而侵入該│ 董曉芬於警詢中之│ │ │
│ │ │ │ │住處,並在該住處│ 證述(見同卷第27│ │ │
│ │ │ │ │2 樓主臥室內,竊│ 至29頁)。 │ │ │
│ │ │ │ │取陳商平所有之現│⑤證人即機車所有人│ │ │
│ │ │ │ │金5,000 元、陳商│ 董林春梅於警詢中│ │ │
│ │ │ │ │平郵局存摺及印章│ 之證述(見同卷第│ │ │
│ │ │ │ │、滿月金戒指1 對│ 31至32頁)。 │ │ │
│ │ │ │ │、車牌號碼000-00│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 │ │
│ │ │ │ │58號自用小客車鑰│ 錄表(見同卷第37│ │ │
│ │ │ │ │匙1 副、陳商平本│ 至39、43至45頁)│ │ │
│ │ │ │ │票2 張等財物得手│ 。 │ │ │
│ │ │ │ │後,逃離現場。 │⑦監視器畫面翻拍及│ │ │
│ │ │ │ │ │ 現場照片(見同卷│ │ │
│ │ │ │ │ │ 第47至69頁)。 │ │ │
│ │ │ │ │ │⑧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 │
│ │ │ │ │ │ (見同卷第93頁)│ │ │
│ │ │ │ │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