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7,訴,1404,201903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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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04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SRISAWAT MONTHIAN(中文名:蒙天)




選任辯護人 張貴閔律師 (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SRISAWAT MONTHIAN(中文名:蒙天) 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罪嫌疑重大,並有事實足認有勾串證人之虞,且其所犯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核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規定,於民國107年12月19日起執行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嗣經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茲因本案業於108年2月20日宣判,已無勾串證人之虞,且被告將因另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自108年3月17日起交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送往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此有該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1份在卷可稽,核其開始執行觀察、勒戒時已無逃亡之虞,羈押原因已經消滅,而無繼續羈押必要。

是爰依法裁定被告自另案執行觀察、勒戒之日起,撤銷羈押。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周淡怡
法 官 陳德池
法 官 吳芙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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