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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25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星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2525 號、107 年度偵字第951 、952 、953 、95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陳星洲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星洲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公告列管之第一、二級毒品,依法不得販賣、轉讓,竟分別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附表一、二、三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一、二、三所示門號之行動電話與附表一、二、三所示之購毒者或需用毒品者持用門號之行動電話,於附表一、二、三所示時間聯繫後,隨即約定在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地點,以如附表一、三所示之金額,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或無償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附表一、二、三所示之購毒者或需用毒品者。
因認被告陳星洲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同條例第8條第1項之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嫌、同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查被告陳星洲於民國109 年2 月16日死亡,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葉明松
法 官 簡璽容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吳芳儀
附表一:被告陳星洲販賣第一級毒品部分
┌─────────────────────────────────────┐
│被告陳星洲持用之電話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 │
├───┬──┬───────┬──────┬───────┬───────┤
│需用毒│編號│通話時間 │毒品交易地點│毒品種類、毒品│備註 │
│品者 │ │或 │ │數量、毒品金額│(被告坦承範圍│
├───┤ │簡訊時間 │ │(新臺幣) │及證人指證情節│
│使用電│ │ │ │ │) │
│話號碼│ │ │ │ │ │
├───┼──┼───────┼──────┼───────┼───────┤
│王錫卿│ 01 │106年5月20日 │彰化縣○○鄉│海洛因500元 │■證人王錫卿指│
│ │ │00時28分50秒 │○○宮(○○│ │ 證被告陳星洲│
│0938 │ │(王錫卿持公用│縣○○鄉○○│ │ 有販賣第一級│
│612620│ │電話撥打陳星洲│路0之00號) │ │ 毒品海洛因供│
│ │ │門號0000000000│ │ │ 其施用之事實│
│(04) │ │手機) │ │ │ 。 │
│8659 │ │ │ │ │■被告陳星洲坦│
│663 │ │00時37分02秒 │ │ │ 承有提供第一│
│ │ │(王錫卿持蔡富│ │ │ 級毒品海洛因│
│ │ │杰門號00000000│ │ │ 與證人王錫卿│
│ │ │44手機電話撥打│ │ │ 施用之事實。│
│ │ │陳星洲門號0000│ │ │ │
│ │ │000000手機) │ │ │ │
│ │ │ │ │ │ │
│ │ │00時49分14秒 │ │ │ │
│ │ │(王錫卿持蔡富│ │ │ │
│ │ │杰門號00000000│ │ │ │
│ │ │0手機撥打陳星 │ │ │ │
│ │ │洲0000000000手│ │ │ │
│ │ │機) │ │ │ │
├───┼──┼───────┼──────┼───────┼───────┤
│陳建榮│ 01 │106年6月11日 │彰化縣○○鄉│海洛因1,000元 │■證人陳建榮指│
│ │ │11時58分28秒 │○○村之土地│ │ 證其有透過證│
│0905 │ │(王錫卿持門號│公廟 │ │ 人王錫卿介紹│
│614226│ │0000000000電話│ │ │ ,向被告陳星│
│ │ │撥打陳星洲0000│ │ │ 洲購買第一級│
│ │ │000000手機) │ │ │ 毒品海洛因,│
│ │ │ │ │ │ 被告陳星洲有│
│ │ │14時28分22秒 │ │ │ 販賣第一級毒│
│ │ │(陳建榮持門號│ │ │ 品海洛因供其│
│ │ │0000000000電話│ │ │ 施用之事實。│
│ │ │撥打陳星洲0000│ │ │■證人王錫卿指│
│ │ │000000手機) │ │ │ 證其有透過證│
│ │ │ │ │ │ 人陳建榮向被│
│ │ │14時52分43秒 │ │ │ 告陳星洲購買│
│ │ │(陳星洲持0000│ │ │ 第一級毒品海│
│ │ │000000手機撥打│ │ │ 洛因,被告陳│
│ │ │陳建榮門號0000│ │ │ 星洲有販賣第│
│ │ │000000手機) │ │ │ 一級毒品海洛│
│ │ │ │ │ │ 因供渠等施用│
│ │ │ │ │ │ 之事實。 │
│ │ │ │ │ │■被告陳星洲坦│
│ │ │ │ │ │ 承有販賣第一│
│ │ │ │ │ │ 級毒品海洛因│
│ │ │ │ │ │ 與證人陳建榮│
│ │ │ │ │ │ 之事實。 │
├───┼──┼───────┼──────┼───────┼───────┤
│黃裕堡│ 01 │106年4月15日 │黃裕堡位在○│海洛因300元 │■證人黃裕堡指│
│ │ │21時13分39秒 │○縣○○鎮○│ │ 證被告陳星洲│
│0986 │ │(黃裕堡持門號│○路00巷0弄 │ │ 有販買第一級│
│060374│ │0000000000手機│00號之住處 │ │ 毒品海洛因供│
│ │ │撥打陳星洲000 │ │ │ 其施用之事實│
│ │ │000000手機) │ │ │ 。 │
│ │ │ │ │ │■被告陳星洲坦│
│ │ │ │ │ │ 承有販賣第一│
│ │ │ │ │ │ 級毒品海洛因│
│ │ │ │ │ │ 與證人黃裕堡│
│ │ │ │ │ │ 之事實。 │
│ ├──┼───────┼──────┼───────┼───────┤
│ │ 02 │106年4月17日 │黃裕堡位在○│海洛因300元 │■證人黃裕堡指│
│ │ │11時08分31秒 │○縣○○鎮○│ │ 證被告陳星洲│
│ │ │(黃裕堡持門號│○路00巷0弄 │ │ 有販買第一級│
│ │ │0000000000手機│00號之住處 │ │ 毒品海洛因供│
│ │ │撥打陳星洲0000│ │ │ 其施用之事實│
│ │ │000000手機) │ │ │ 。 │
│ │ │ │ │ │■被告陳星洲坦│
│ │ │ │ │ │ 承有販賣第一│
│ │ │ │ │ │ 級毒品海洛因│
│ │ │ │ │ │ 與證人黃裕堡│
│ │ │ │ │ │ 之事實。 │
│ ├──┼───────┼──────┼───────┼───────┤
│ │ 03 │106年4月22日 │黃裕堡位在○│海洛因500元 │■證人黃裕堡指│
│ │ │17時15分08秒 │○縣○○鎮○│ │ 證被告陳星洲│
│ │ │(黃裕堡持門號│○路00巷0弄 │ │ 有販買第一級│
│ │ │0000000000手機│00號之住處 │ │ 毒品海洛因供│
│ │ │撥打陳星洲0000│ │ │ 其施用之事實│
│ │ │000000手機) │ │ │ 。 │
│ │ │ │ │ │■被告陳星洲坦│
│ │ │ │ │ │ 承有販賣第一│
│ │ │ │ │ │ 級毒品海洛因│
│ │ │ │ │ │ 與證人黃裕堡│
│ │ │ │ │ │ 之事實。 │
├───┼──┼───────┼──────┼───────┼───────┤
│蘇明輝│ 01 │106年5月22日 │彰化縣○○鄉│海洛因1,000元 │■證人蘇明輝指│
│ │ │13時34分21秒 │○○路路旁 │ │ 證被告陳星洲│
│0968 │ │(蘇明輝持門號│ │ │ 有販買第一級│
│278615│ │0000000000手機│ │ │ 毒品海洛因供│
│ │ │撥打陳星洲0000│ │ │ 其施用之事實│
│ │ │000000手機) │ │ │ 。 │
│ │ │ │ │ │■被告陳星洲坦│
│ │ │13時50分15秒 │ │ │ 承有販賣第一│
│ │ │(蘇明輝持門號│ │ │ 級毒品海洛因│
│ │ │0000000000手機│ │ │ 與證人蘇明輝│
│ │ │撥打陳星洲000 │ │ │ 之事實。 │
│ │ │000000手機) │ │ │ │
│ │ │ │ │ │ │
│ │ │14時00分23秒 │ │ │ │
│ │ │(蘇明輝持門號│ │ │ │
│ │ │0000000000手機│ │ │ │
│ │ │撥打陳星洲0000│ │ │ │
│ │ │000000手機) │ │ │ │
│ ├──┼───────┼──────┼───────┼───────┤
│ │ 02 │106年5月26日 │○○縣○○鄉│海洛因1,000元 │■證人蘇明輝指│
│ │ │18時22分17秒 │○○路00號 │ │ 證被告陳星洲│
│ │ │(蘇明輝持門號│ │ │ 有販買第一級│
│ │ │0000000000手機│ │ │ 毒品海洛因供│
│ │ │撥打陳星洲0000│ │ │ 其施用之事實│
│ │ │000000手機) │ │ │ 。 │
│ │ │ │ │ │■被告陳星洲坦│
│ │ │18時36分18秒 │ │ │ 承有販賣第一│
│ │ │(蘇明輝持門號│ │ │ 級毒品海洛因│
│ │ │0000000000手機│ │ │ 與證人蘇明輝│
│ │ │撥打陳星洲0000│ │ │ 之事實。 │
│ │ │000000手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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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被告陳星洲轉讓第一級毒品部分
┌─────────────────────────────────────┐
│被告陳星洲持用之電話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 │
├───┬──┬───────┬──────┬───────┬───────┤
│需用毒│編號│通話時間 │毒品交易地點│毒品種類、毒品│備註 │
│品者 │ │或 │ │數量、毒品金額│(被告坦承範圍│
├───┤ │簡訊時間 │ │(新臺幣) │及證人指證情節│
│使用電│ │ │ │ │) │
│話號碼│ │ │ │ │ │
├───┼──┼───────┼──────┼───────┼───────┤
│王錫卿│ 01 │106年5月20日 │彰化縣埔鹽鄉│無償轉讓海洛因│■證人王錫卿指│
│ │ │22時27分21秒 │四聖宮(彰化│ │ 證被告陳星洲│
│0938 │ │(王錫卿持公用│縣○○鄉○○│ │ 有轉讓第一級│
│612620│ │電話撥打陳星洲│路0之00號) │ │ 毒品海洛因供│
│ │ │0000000000手機│ │ │ 其施用之事實│
│(04) │ │) │ │ │ 。 │
│8659 │ │ │ │ │■被告陳星洲坦│
│663 │ │23時07分50秒 │ │ │ 承有無償轉讓│
│ │ │(王錫卿持施福│ │ │ 第一級毒品海│
│ │ │添門號00000000│ │ │ 洛因與證人王│
│ │ │0市話撥打陳星 │ │ │ 錫卿施用之事│
│ │ │洲0000000000手│ │ │ 實。 │
│ │ │機) │ │ │ │
│ │ │ │ │ │ │
│ │ │106年5月21日 │ │ │ │
│ │ │00時07分18秒 │ │ │ │
│ │ │(王錫卿持公用│ │ │ │
│ │ │電話撥打陳星洲│ │ │ │
│ │ │0000000000手機│ │ │ │
│ │ │) │ │ │ │
│ │ │ │ │ │ │
│ │ │01時00分46秒 │ │ │ │
│ │ │(王錫卿持公用│ │ │ │
│ │ │電話撥打陳星洲│ │ │ │
│ │ │0000000000手機│ │ │ │
│ │ │) │ │ │ │
│ ├──┼───────┼──────┼───────┼───────┤
│ │ 02 │106年6月29日 │彰化縣溪湖鎮│無償轉讓海洛因│■證人王錫卿指│
│ │ │09時38分38秒 │媽祖廟(彰化│ │ 證被告陳星洲│
│ │ │(王錫卿持門號│縣○○鎮○○│ │ 有轉讓第一級│
│ │ │000000000市話 │街0號) │ │ 毒品海洛因供│
│ │ │撥打陳星洲 │ │ │ 其施用之事實│
│ │ │0000000000手機│ │ │ 。 │
│ │ │) │ │ │■被告陳星洲坦│
│ │ │ │ │ │ 承有無償轉讓│
│ │ │ │ │ │ 第一級毒品海│
│ │ │ │ │ │ 洛因與證人王│
│ │ │ │ │ │ 錫卿施用之事│
│ │ │ │ │ │ 實。 │
└───┴──┴───────┴──────┴───────┴───────┘
附表三:被告陳星洲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
┌─────────────────────────────────────┐
│被告陳星洲持用之電話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 │
├───┬──┬───────┬──────┬───────┬───────┤
│需用毒│編號│通話時間 │毒品交易地點│毒品種類、毒品│備註 │
│品者 │ │或 │ │數量、毒品金額│(被告坦承範圍│
├───┤ │簡訊時間 │ │(新臺幣) │及證人指證情節│
│使用電│ │ │ │ │) │
│話號碼│ │ │ │ │ │
├───┼──┼───────┼──────┼───────┼───────┤
│許瑞銘│ 01 │106年5月10日 │彰化縣○○鎮│甲基安非他命 │■證人許瑞銘指│
│ │ │16時15分43秒 │○○街00號之│1,000元 │ 證被告陳星洲│
│0960 │ │(許瑞銘持門號│冒險王網咖 │ │ 有販賣第二級│
│229655│ │0000000000撥打│ │ │ 毒品甲基安非│
│ │ │陳星洲00000000│ │ │ 他命供其施用│
│ │ │00手機) │ │ │ 之事實。 │
│ │ │ │ │ │■被告陳星洲坦│
│ │ │17時28分32秒 │ │ │ 承有販賣第二│
│ │ │(陳星洲持手機│ │ │ 級毒品甲基安│
│ │ │0000000000撥打│ │ │ 非他命洛因與│
│ │ │許瑞銘門號000 │ │ │ 證人許瑞銘之│
│ │ │000000手機) │ │ │ 事實。 │
│ ├──┼───────┼──────┼───────┼───────┤
│ │ 02 │106年5月14日 │顏幸福位在○│甲基安非他命 │■證人許瑞銘指│
│ │ │09時12分13秒 │○縣○○鄉○│1,000元 │ 證被告陳星洲│
│ │ │(許瑞銘持門號│○路0段00號 │ │ 有販賣第二級│
│ │ │0000000000手機│之住處 │ │ 毒品甲基安非│
│ │ │撥打陳星洲0000│ │ │ 他命供其施用│
│ │ │000000手機) │ │ │ 之事實。 │
│ │ │ │ │ │■被告陳星洲坦│
│ │ │09時39分13秒 │ │ │ 承有販賣第二│
│ │ │(陳星洲持0000│ │ │ 級毒品甲基安│
│ │ │000000手機撥打│ │ │ 非他命洛因與│
│ │ │許瑞銘門號0000│ │ │ 證人許瑞銘之│
│ │ │000000手機) │ │ │ 事實。 │
│ │ │ │ │ │ │
│ │ │10時11分24秒 │ │ │ │
│ │ │(陳星洲持0000│ │ │ │
│ │ │000000手機撥打│ │ │ │
│ │ │許瑞銘門號0000│ │ │ │
│ │ │000000手機) │ │ │ │
│ ├──┼───────┼──────┼───────┼───────┤
│ │ 03 │106年6月1日 │彰化縣埔鹽鄉│甲基安非他命 │■證人許瑞銘指│
│ │ │18時18分48秒 │員鹿路上 │1,000元 │ 證被告陳星洲│
│ │ │(許瑞銘持門號│ │ │ 有販賣第二級│
│ │ │0000000000手機│ │ │ 毒品甲基安非│
│ │ │撥打陳星洲0000│ │ │ 他命供其施用│
│ │ │000000手機) │ │ │ 之事實。 │
│ │ │ │ │ │■被告陳星洲坦│
│ │ │18時34分23秒 │ │ │ 承有販賣第二│
│ │ │(許瑞銘持門號│ │ │ 級毒品甲基安│
│ │ │0000000000手機│ │ │ 非他命洛因與│
│ │ │撥打陳星洲0000│ │ │ 證人許瑞銘之│
│ │ │000000手機) │ │ │ 事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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