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惟欽
選任辯護人 張慶宗律師
彭佳元律師
被 告 林宏柏
選任辯護人 李進建律師
陳盈壽律師
參與人 即
財產所有人 彰化縣榮華慈善會
代 表 人 白瑞正
參與人 即
財產所有人 社團法人彰化縣彰南慈善會
代 表 人 申炎本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4 月2 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參與人即財產所有人彰化縣榮華慈善會之代表人:「楊惟欽」,應更正為「白瑞正」。
理 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本裁定主文欄所示之誤寫,揆之前開說明,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周淡怡
法 官 徐啓惟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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