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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醫易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姚婉婷
選任辯護人 林伸全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55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姚婉婷被訴公然侮辱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為:被告姚婉婷於民國107年5月4日零晨2時50分許,因飲酒心悸至彰化縣彰化市秀傳紀念醫院急診,然姚婉婷自行拔除點滴,護士鄭遠琪欲以約束帶加以約束時,姚婉婷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對於執行醫療業務之鄭遠琪辱罵「幹你娘機巴」等語。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被告被訴違法醫療法、傷害部分,另經本院判決)。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又依第303條所為之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公然侮辱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本件茲據告訴人於本院繫屬後之107年12月5日對被告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件在卷可憑。
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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