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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金訴字第40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生發
選任辯護人 林聖芳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案前於民國108 年8 月5日協商程序終結,茲查協商合意內容尚有疑義(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有併科罰金之規定,協商刑度漏未斟酌),尚有應再行確認之必要,爰命再開訊問程序,並定庭期於108 年9 月20日下午2 時0 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玉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游峻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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